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梁奇慧
12月20日,九派新聞報道稱,優衣庫部分門店被指通過“偷拍”消費者來防盜,部分消費者在社交媒體上發帖稱:“被當作小偷感覺不適”,相關話題引發討論。九派新聞通過采訪優衣庫多位不同區域的已離職和在職員工,證實此前在部分優衣庫門店,確實存在“偷拍”可疑顧客的行為,并且這不是基層員工的個別行為,而是某些區域經理層面發出的指令。優衣庫內部將“11號”當作對“小偷及可疑人員”的特定稱謂,而在幾百人的群里上傳這些人的照片,被叫做“發信”。

目前優衣庫并未公開回應此事,如證實其門店使用“偷拍”消費者方式防盜,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杜潔律師、河南通參律師事務所劉鵬舉律師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此舉已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甚至是人格尊嚴。
劉鵬舉律師解讀道,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商家在經營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本身是一種合法且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賣場、收銀臺等公共區域設置監控,目的是威懾不法行為、保護財產安全,這既是商家的權利,也是保護其他消費者利益的必要手段。
但是如果優衣庫部分門店被曝光的行為屬實,則已經超出了所謂公共監控預防的合理邊界,而是滑向了區別對待的歧視性待遇的錯誤深淵。
劉鵬舉認為,這是從“預防”到“有罪推定”的異化,這種行為已經不再是合理的預防措施,而是一種基于主觀臆斷的“有罪推定”和系統性標簽化。它將一部分消費者從“衣食父母”的普遍尊重中剝離出來,置于被持續懷疑、凝視和跟蹤的境地。
杜潔律師稱,如果優衣庫門店使用攝像頭針對性拍攝消費者的私密活動(如試衣間內的活動,或近距離拍攝消費者的身體敏感部位),則直接構成侵犯隱私權。即使拍攝區域為門店公共區域,若攝像頭過度聚焦特定消費者,如跟蹤拍攝某一顧客的全程活動,導致消費者的“私人生活安寧”受侵擾,如“受害者產生強烈恐懼感、屈辱感”,仍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

杜潔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個人信息”包括“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如面部特征、店內行蹤、購物軌跡等)。門店偷拍的“可疑顧客”照片,顯然屬于可識別特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4條規定,個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知情權、決定權”,如果門店未經同意收集、存儲消費者照片,剝奪了消費者的上述權利,構成個人信息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27條,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門店將消費者標記為“可疑顧客”并偷拍,本質是對消費者的“不信任推定”,可能導致消費者在店內被“區別對待”,損害其人格尊嚴。

劉鵬舉律師建議,當保安“跟到哪”、員工“一眼認出”并全程戒備時,購物體驗從輕松愉悅變成了緊張壓抑的"貓鼠游戲"。消費者無法安心瀏覽商品,其自由選擇、享受服務的權利受到實質性限制。
在這種看不見的傷害與不對稱的權力面前,消費者完全可以拿起相應的法律武器以維護自己的尊嚴,比如向門店投訴直接表明自己情緒和尊嚴受到了門店的侵害,其次,消費者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這種侵權行為。第三,若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及自己的隱私權遭受了侵害,那么可以依法向網信部門反映違法處理個人信息問題,甚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或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
劉鵬舉律師稱,回歸商業本質,尊重比防盜更重要,畢竟,顧客始終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失去了這份基本的尊重與信任,再精密的防盜系統也無法挽回流失的商譽。解決之道,在于企業建立合法、合規、透明且一視同仁的安防制度,接受外部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源頭杜絕這種系統性侵權行為的滋生。(新聞報料請私信微信公眾號“大河看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