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不斷有網友建議,現在已經到了2025年底了,對于十年過渡期退休中人限高部分的養老金,是時候重算補發了,網友們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那么這樣的想法有可行性嗎?
我認為是沒有可行性的。可能我這個回答會遭到部分網友的不滿,甚至謾罵,但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這是我們必須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我們只能從現有規定的原則來分析,作為傳播社保知識的出發點。
我過去也曾經在機關工作了將近20年,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知識,我相對更為熟悉,思考方式和理解能力上雖然算不上獨特,但也有自己的方式。

凡是違反現行制度規定的想法,只能是想法,網友們可以有自己的觀點,有自己的建議,但是否有可行性,不是我們自己說了算的,需要相關部門,根據制度的規定,在經過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才能出臺的新制度規定。在新制度還沒有出臺之前,過去的制度規定還是有效的。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從2014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以后,具體實施辦法還是以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精神來執行的。按照這個文件精神,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參加工作,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員,屬于過渡期退休的工作人員。
這個過渡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到2024年9月30日結束,被稱為十年過渡期退休的中人;第二階段是在2024年10月1日以后,雖然十年過渡期已經結束,養老金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算,但工作人員還存在比較長的視同繳費年限,還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在十年過渡期的養老金計算中,養老金是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保低限高。所謂保低,是指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計算的,按照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執行,確保退休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所謂限高,是指按照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計算的,高出部分設置一個十年過渡期。

十年過渡期是指第一年退休的,高出部分按照10%計發,第二年退休的,高出部分按照20%計發,以此類推,在2024年1月到9月30日退休的,高出部分按照100%計發。
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保低限高作為退休中人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對于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養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和適當增長,這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但隨著制度的深入實施,越晚退休的中人,由于養老金計發基數逐年提高,實際繳費年限增加,繳費基數的不斷提高,高出部分計發比例的逐年提高,養老金的差距逐步擴大。
在十年過渡期結束以后,有部分網友,特別是十年過渡期早期退休的網友,希望通過按在新辦法計算的養老年,對逐年限高的部分進行補發。比如2014年10月到2015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計發比例只有10%,限高的部分為90%,第二年退休的,限高的部分為80%,2023年的退休的,限高的分為10%等。
對于網友們的這種想法,從養老金公平性的角度來分析,是有道理的,也是合理的,如果能夠實現,當然是皆大歡喜的好事情。但作為一種制度,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保低限高本身就是這個階段的計算辦法,要改變這種計算辦法不是哪一個人說了就能決定的,這是一個系統化的復雜工程,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在現階段幾乎是沒有實現的可行性。

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改革的目的,是確保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而不是降低所有人的養老金待遇。早期退休中人的養老金,雖然比晚退休人員低一些,但與按照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相比,也有適度的增長,同時每年還要參加養老金調整。
晚退的中人雖然養老金比較高,這既有制度性的因素,也有個人繳費增加的因素,總體上都是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進步的標志,不能完全說,晚退人員養老金高于早退人員就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部分網友主張現在十年過渡期已經結束,是到了該按照新辦法補算限高部分的養老金了,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也有一定的現實性。但中人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保底限高,這本身就是這個階段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高出部分按照退休當年的比例計發后的養老金,就是本人退休后首次領取的正式養老金,不存在還有限高部分補發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