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廣西來賓市寺山鎮,一對年近七旬的夫婦何某本、黃某玉慘死家中,二人頭部均有彈孔。案發次日,行兇者報警要求投案,公安接警后將其帶回立案偵查。根據調查,行兇者系兩位老人鄰居,時年26歲的男子何某乖。何某乖供述,之所以行兇是認為何某本、黃某玉夫婦在其家附近的草地及墻角“作法擺陣”,導致其嚴重失眠。
2025年3月,一審法院認定何某乖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節,最終判處其死緩。此后,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量刑不當,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25年9月23日,該案二審開庭,法庭上,公訴方主張判處何某乖死刑立即執行,被害人家屬也持此觀點。
12月15日,新黃河記者從死者兒媳梁女士處獲悉,該案將于12月17日上午二審第二次開庭。梁女士表示,希望法院公正裁決。

受害者何某本、黃某玉照片
男子改裝射釘槍射殺鄰居夫婦,一審被判死緩
梁女士介紹,公婆家與何某乖家為一墻之隔,圍墻邊是老人的菜地,公婆為人老實本分,與對方素無深仇大恨。
一審判決書顯示,何某乖因認為何某本、黃某玉夫婦“作法擺陣”導致其嚴重失眠,在2023年12月4日10時許,攜帶兩支上好彈的改裝射釘槍進入何某本家,在客廳連續質問何某本為何要害自己,并用右手中的槍朝何某本頭部開槍射擊,致何某本顱腦損傷跌坐在折疊椅上死亡。之后,何某乖用腳踢開黃某玉的房門,黃某玉走到大廳后,何某乖持另一支槍朝黃某玉頭部開槍射擊,致黃某玉顱腦損傷跌倒在大廳的地上死亡。何某乖用編織袋將兩支槍裝好,駕駛何某本家的電動車把槍拿到來賓市興賓區寺山鎮良頭村某處收藏。
被告人何某乖供述,作案后他決定投案自首,到來賓市公安局門前,有一只鬼跳出來叫他不要自首。于是開房住宿,并試圖喝酒自殺,后又試圖用刀割手臂自殺,昏迷醒來后用電話報警投案自首。何某乖稱,他用于作案的兩支槍,是自己用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射釘槍加裝槍管制造。
梁女士介紹,案發后警方曾先后三次對何某乖進行精神鑒定,前兩次鑒定結果均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后家屬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第三次鑒定其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5年3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某乖犯故意殺人罪及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死緩。法院認定,何某乖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有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法院未予支持被害人家屬提出包括共計153萬余元的經濟賠償訴求。案發后,何某乖家屬賠償了10萬元安葬費,并表示無能力支付其他賠償。

一審判決被告死緩
檢察院認為量刑不當提出抗訴
2025年4月16日,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判決結果提出抗訴,認為應當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提到,被告人故意殺人的罪行極其嚴重,理由有三。
一是被害夫婦二人均已年過六十,老實本分,案發前與何某乖無任何矛盾糾紛,案發當日甚至沒有任何言語交流,被害人對案件的引發沒有任何責任。被告人僅因為懷疑夫婦“作法擺陣”,就產生殺人意圖并公然行兇,人身危險性極大、案件性質極其惡劣。
二是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其雖辯稱持槍是為了嚇唬被害人,卻直接朝兩名被害人頭部開槍射擊,致使二人均因一槍被擊中頭部當場斃命。且作案前已對持槍殺人的作案方式、手段有計劃和準備。
三是被告人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他無端闖入他人住宅持槍行兇,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在當地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
同時,《刑事抗訴書》還提到,何某乖故意殺人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且認罪悔罪態度不佳,家屬雖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但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雖具有法定可以從輕處罰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因此,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何某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與其罪責不相適應,量刑明顯不當。

案發現場屋內
9月23日,該案在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記者了解到,開庭前,警方曾針對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被告人平時的行為等補充偵查。
梁女士告訴記者,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討論激烈,被告人在庭上始終避重就輕回答問題,多次用“記不清”等話術回應。“被告人已經承認自己購買器械制造槍支,他從市區購買回射釘槍、鋼管、空包彈等物,在家中耗時幾個月打磨加工,這說明他的作案行為有計劃性。”
梁女士說,家庭遭遇此次變故,丈夫也變得郁郁寡歡,“他整夜睡不著,半夜總是坐在客廳發呆,我很擔心他精神崩潰。”對于17日的二審第二次開庭,梁女士表示希望法院公正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