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記者從海南省醫保局獲悉,為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該省制定《海南省長期護理保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是指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長期失能的參保人,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
《辦法》指出,參加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本省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年滿18周歲(截至繳費所屬期上年度12月31日止)及以上的人員;參加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的18周歲以下非就業居民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撫養人參保;參加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雙軍人子女等無法跟隨參保的。可參加長護險。
因年老、疾病、傷殘等,經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規范診療,重度失能狀態持續6個月(含)以上的參保人員,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辦法》還鼓勵支持發展專業獨立的社會化評估機構,實行定點管理。探索發揮家庭醫生、養老服務師在失能等級評估和服務計劃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評估人員規范化培訓機制。
《辦法》指出,建立居家護理、社區護理、機構護理等護理服務模式,根據失能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實行差別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勵使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支付比例給予適當傾斜。在完善量能籌資機制、均衡職工和居民繳費責任的基礎上,逐步適度均衡待遇水平。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護理服務模式。如需變更服務方式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當月不進行變更。明確按床日、按服務時長(服務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適用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