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凱
2025年12月5日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2012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
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開發和應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河南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開發、應用、質量管理、保密和安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 測繪成果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統籌管理、統一標準、充分匯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依法保障基礎測繪成果產生和更新的投入,促進測繪成果應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協調解決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強所屬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機構建設并加強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六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安全。
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
第七條 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項目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其他測繪項目應當匯交成果目錄,其中關系國家安全、應對突發事件、防災減災的應當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匯交單位應當對匯交的數據質量負責,確保匯交數據內容完整、邏輯一致、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符合要求。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向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一)測繪范圍跨省的,涉及本省的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二)測繪范圍跨設區的市的,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三)測繪范圍跨縣(市、區)的,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四)測繪范圍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托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第九條 測繪成果副本包括:項目合同、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質量自查報告、項目驗收報告、成果數據及圖形范圍。測繪成果副本采用電子形式依法匯交。
第十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接收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應當數據準確、資料完整。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組織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具備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和條件,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完整和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
第十四條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開發、利用、復制、轉讓或者轉借保管的測繪成果,不得利用保管的測繪成果開展與保管無關的活動。
第三章 開發與應用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完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依托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以及省、市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交換,并向社會公眾依法提供數據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關地理信息收集,在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的配合下定期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七條 需要利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省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下載和調用公開發布的測繪成果。
因生產、生活、科研等確需使用公開發布以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獲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
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以下簡稱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依法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發展公益性事業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當優先利用符合需求的已有基礎測繪成果。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第十八條 利用涉密測繪成果的單位在利用目的實現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或者交回測繪成果和載體。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景三維河南建設納入數字政府和新型基礎設施規劃,推動實景三維等測繪成果在智慧城市、低空經濟、國土空間規劃、應急救災、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應用。
鼓勵社會公眾利用公開發布的測繪成果開展公共服務開發應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測繪成果保障機制,及時組織收集、整合、報送所需的測繪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保障。
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采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與通訊、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深度融合,發展自動駕駛地圖、高精度定位、時空大數據分析等數據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利用基礎測繪成果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探索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有償用于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等。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測繪資質并依法從事測繪活動,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測繪業務范圍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質量管理行為,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委托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七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標準規范和技術設計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作出檢驗結論,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以下簡稱涉密測繪成果)應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并制定具體的保管、領取和借用制度;收發、傳遞、復制或者攜帶涉密測繪成果外出,應當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批準復制的涉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原件密級保管;在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銷、終止時,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銷毀或者移交涉密測繪成果。
第二十九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與國際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控措施,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在本省收集和產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經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及時向被許可利用人提供,并按照規定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二條 利用涉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于所用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保護措施,推進數據安全體系建設,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改正。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履行地理信息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地理信息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許可利用人擅自改變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利用目的和范圍,由批準利用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密測繪成果利用人在利用目的實現后,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或者交回測繪成果和載體,由批準利用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開發、利用保管的測繪成果,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參照設區的市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