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子·滕文公下》云:“湯居亳,與葛為鄰。”又云:“湯始征,自葛載。”《尚書·仲虺(huǐ悔)之誥》云:“葛伯仇餉,初征自葛。”《漢書·地理志》對葛亦有解釋:“寧陵,故葛伯國,今葛鄉是也。”葛鄉即今寧陵縣北15華里的葛伯屯。正因為葛與亳相距很近,國與國接壤,所以“湯使亳眾往為之耕,老弱饋食。”如西亳偃師說,與葛相距800余里,如何助耕?又如何送飯?如鄭亳說,距葛雖沒偃師遠,但相距400余里,同樣無法助耕和送飯。
鄭州商都遺址,非成湯之都,乃是成湯五世孫仲丁所遷之都,名隞(áo傲),亦名囂(áo),并不名亳。
王國維在《說亳》一文中指出:“后漢以薄縣屬梁國,至魏晉并罷薄縣,以其地屬梁國之蒙縣。……蒙縣西北有亳城……蒙之西北,即山陽郡薄縣地也(今山東曹州府曹縣南二十余里)。”又云:“其為商都,有三證。”

1、以春秋時宋之亳證之。……宋萬弒閔公于蒙澤……公子御說奔亳……南宮牛、猛獲帥師圍亳……是宋之亳,即漢之薄縣。又哀十四年《傳》:桓魋請以鞍易亳。景公曰:“不可。薄,宗邑也。”乃益鞍七邑。鞍,桓魋之邑,地雖無考,亦必與魋邑相近;則其所欲易之薄,亦必與曹相近,殆(dài怠)即前漢山陽郡之薄縣。而此薄為宋宗邑,尤足證其為湯所都。然則此北亳者,于春秋時為亳、為薄,于兩漢為薄縣,晉時縣治雖廢,而尚有亳城。若南亳、西亳,不獨古籍無征,即漢以后不見有亳名。其證一也。

2、以湯之鄰國證之。《孟子》言:“湯居亳,與葛為鄰。”皇甫謐(mì密)、孟康、司馬彪、杜預、酈(lì利)道元均以寧陵縣(前漢屬陳留郡,后漢屬梁國)之葛鄉為葛伯國。謐且謂偃師去寧陵八百余里,不能使民為之耕,以證湯之所都,當為谷熟之南亳。然谷熟之去寧陵,雖較之偃師為近,中間尚隔二百余里。若蒙縣西北之薄,與寧陵東北之葛鄉,地正相接,湯之所都,自當在此,其證二也。

3、以湯之經略北方證之。湯所伐國,韋、顧、昆吾、夏桀,皆在北方。昆吾之墟,地在衛國(漢東郡濮陽城內),《左傳》《世本》說當可據。而韋國,《鄭箋(jiān堅)》以為豕(shǐ史)韋。按《續漢書·地理志》:東郡白馬縣有韋鄉。杜預亦云,白馬縣東南有韋城,古豕韋氏之國。又,白馬之津,《史記·曹相國世家》亦謂之圍津。是韋與昆吾,實為鄰國,與亳相距不過二百里。顧地無考[注:在今鄄(juàn眷)城東北],《漢書·古今人表》作“鼓”。案,殷墟卜辭云:“王步于 。”當即鼓字。卜辭所載地名,大抵在大河南北數百里內,知亦距韋與昆吾不遠。且顧與昆吾,《鄭語》均以為己姓之國,故衛之帝丘城外有戎州己氏,而梁國蒙薄之北,漢亦置己氏縣。疑古顧國,當在昆吾之南、蒙薄之北。然則,亳與湯之世,居國之北境,故湯自商丘徙此,以疆理北方,逮北伐韋、顧,遂及昆吾,于是商境始北抵河,王業之成,基于此矣。湯之時,方有事北方,決無自商丘南徙谷熟之理,至偃師之地,更與諸國風馬牛不相及。其證三也。 自來說湯都者,紛歧無定說,故舉此三證質之。
以上王國維三證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王國維所說的“前漢山陽郡”,即在景山之南。古人以水之北為陽,山之南為陽。可知漢之山陽郡在景山之南無疑。故知薄縣,即商丘之亳,也應在景山之南。《竹書紀年》和《史記》記載:湯都亳后,直到五世孫仲丁遷隞(今鄭州)之前,從沒有遷都。這些都說明南亳、西亳之說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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