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財經 鐘鳴辰 據河北證監局12月9日行政監管公告,河北證監局于11月21日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2號,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5年9月23日,長城人壽增持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天綠能,SH600956)股票100萬股,增持后合計持有新天綠能股票21,040萬股,占新天綠能總股本的5.0027%。9月24日,該公司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但長城人壽在持有新天綠能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新天綠能股份,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長城人壽應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規范證券交易行為。同時,該行政監管措施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河北證監局表示,若長城人壽對該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長城人壽是經原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人壽保險公司
相關公司:新天綠能sh600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