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部分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表,大家發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那就是凡是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視同繳費年限部分既計算了基礎養老金,又要計算了過渡性養老金,而且在有的地方地方,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和基礎養老金非常相似。那么這樣的計算方式合理嗎?
我們所說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工作年限或是連續工齡,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要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一樣,都要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
基礎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作為基數,每繳費一年發給1%的基礎養老金。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一樣,既然是繳費年限,就要像實際繳費年限一樣,每繳費一年享受1% 的基礎養老金,這是對視同繳費期間工齡貢獻的肯定,工作成果的一種激勵。
雖然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但并不是工作人員不愿意繳費,而是由制度性來決定的。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實事求是地處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的職工工作年限,體現工齡的價值,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就是一種最好的體現方式。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在1992年正式開始實施的,但個人賬戶建立時間是在1996年1月1日,由于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繳費制度不完善,繳費工資比較低,所以各地在養老金計算時,將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也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個人賬戶建立時間也是2014年10月1日,所以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和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全部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基本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之所以會這樣確定,是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同步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
我們在繳納養老保險時,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個部分。單位繳費部分全部劃入統籌賬戶,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基石,他對于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具有重要的意義;個人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基數越高,單位繳費的金額和個人繳費的金額越高,這不但對養老金保險統籌基金貢獻額更大,個人賬戶積累也更高,所以養老金也就更高。
凡是具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除了 計算基礎養老金以外,還要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由統籌賬戶支付的,個人賬戶是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這就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在養老金中的體現。
視同繳費年限雖然也是繳費年限,但并沒有實際繳費。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后,為了確保這部分人的權益,于是除了計算基礎養老金以外,還要單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的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都是由統籌賬戶來支付的。

視同繳費年限由于沒有實際繳費,視同繳費期間沒有個人賬戶,沒有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作為過渡期養老金的一種計算辦法,相當于視同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對沒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一種補償性制度安排。
綜合所述,按照養老金計算辦法的規定,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有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人,視同繳費i年限既要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基礎養老金,其中實際繳費年限部分還要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部分還要單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這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參加工作的人,工作年限和工作成果的一種認可,是對個人賬戶養老金偏低的一種彌補,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