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勞動者,因私請假后,在回家的通勤路上遭遇事故受傷,這能算工傷嗎?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為這類情形提供了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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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回家遇車禍,工傷認定起爭議
藍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豐公司(化名)擔任中空折彎工。
2021年12月某日,她口頭向主管請了當天下午的事假并獲批準。中午12時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樣駕駛摩托車返回租住處。不料,僅10分鐘后,在途經某路段時,與陳奇(化名)駕駛的客車發生碰撞,藍晶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奇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2年3月,藍晶晶向被告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原告西豐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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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請假后返家屬“下班途中”,事故傷害應屬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藍晶晶請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藍晶晶的經常居住地為港北區某街道某某村,事故發生當天下午藍晶晶雖系口頭請假,但已得到原告西豐公司主管王偉的批準,藍晶晶當天下午無需上班,當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時下班后,已屬于藍晶晶的正常下班時間,藍晶晶于該時間段從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屬于工作生活所必須,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
因此,法院認為,藍晶晶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對于原告西豐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西豐公司的訴訟請求。西豐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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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厘清法律邊界,筑牢權益防線
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相關的法律明確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三個核心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往返行為以“上下班”為直接目的;
二是時間要素,即往返時間處于合理區間內;
三是路線要素,即往返路線符合常理且為必要路徑。
在本案中,藍晶晶到崗后因私事請假,且已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其離開工作單位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從時間上看,藍晶晶在請假獲批后回家,事故發生時間與請假時間緊密銜接,屬于“合理時間”范疇;從路線上看,藍晶晶選擇的回家路線系其日常上下班的固定路線,符合“合理路線”要求,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精神,以及工傷認定應遵循“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因此藍晶晶因私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認定為工傷。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外出應遵守交通規則,遇意外及時留存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用人單位需規范用工管理,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共同筑牢勞動權益保障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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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來源:貴港市港南區法院、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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