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19日對外發布《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加強保險業資產負債監管,設立有效久期缺口、綜合投資收益覆蓋率等作為監管指標,明確指標閾值,對不達標的公司將采取監管措施。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18年以來,我國發布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和五項監管規則,初步構建了符合國內保險行業特征的資產負債管理和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均發生變化,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提出新要求。 與《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制度整合,健全組織架構,壓實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各層級責任,突出資產負債管理部門獨立性,保障其履職能力,明確實施長周期考核評價。 同時,優化指標計算口徑。根據宏觀經濟變化調整壓力情景,將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對沖作用納入久期計算,對成本收益指標評價周期拉長至3年到5年,引導保險公司長期經營,培育耐心資本。 此外,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可以視情形采取監管談話、下發監管意見書、專項壓力測試、擴大檢查范圍、依法要求調整保險業務結構或資產配置結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