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翠云廊
生態法治的千年傳承與現代轉型
張忠仁
編者按:翠云廊古柏群作為我國現存規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人工驛道古柏群落,其歷經兩千余年仍保持盎然生機的生態奇跡,根本在于歷代形成的“制度護林、責任固林、共治興林”治理體系。該體系既傳承了“敬畏自然、權責對等”的傳統法治智慧,又創新融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現代法治理念,為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具有歷史縱深和實踐價值的范本。本文通過系統梳理從秦代“三丈而樹”政令到現代“林長制+網格化”管理的制度演進,深入剖析“交樹交印”“古柏警長制”等創新實踐,旨在為構建生態保護長效機制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法治經驗借鑒。現刊載如下,供參閱。
翠云廊,以劍州古城為核心,蜿蜒盤踞于三百余里劍門蜀道之上。這片迄今國內保存最完好、里程最長、數量最豐的人工驛道古柏群,是當之無愧的“國之瑰寶”“世界奇觀”。這片古柏群能夠歷經兩千余年風雨依舊保持盎然綠意,核心原因在于世代傳承的守護實踐中,官方規制與民間共識實現深度融合,逐步構建起“制度護林、責任固林、共治興林”的完整治理體系。這一體系既凝練了“敬畏自然、權責對等”的傳統法治智慧,又蘊含著“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現代法治基因,為新時代生態法治建設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歷史借鑒與實踐范例。

翠云廊景區(張悅 攝)
制度筑基 以法護綠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制度的剛性約束與持續鞏固。翠云廊古柏得以實現千年存續,最根本的支撐是歷代傳承并不斷完善的制度保障。
早在秦代,秦始皇便推行“三丈而樹”的官道植樹政令,將行道植柏納入國家制度范疇,奠定了道路綠化與生態保護協同推進的早期制度雛形。這一舉措不僅強化了驛道的交通與防御功能,更開創了以行政命令推動生態建設的先河。
兩漢時期,植樹護樹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被納入國家安全與生產生活相關制度體系。據《后漢書》記載,東漢時期已形成“樹桐梓之類列于道側”的規制,翠云廊沿線的官道及行道樹由此得到嚴格保護與修繕,初步形成“官倡民隨、政令導俗”的治理模式,為后續實現古柏保護制度化積累了堅實社會基礎。
明代是翠云廊古柏保護制度走向成熟的關鍵階段。正德十三年(1518),劍州知州李璧在組織大規模栽植十萬株柏樹的基礎上,正式頒布“官民相禁剪伐”的禁令,首次將古柏保護納入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治軌道。更具制度創新意義的是,明代逐步確立“交樹交印”制度——在新舊官員完成職務交接時,必須對轄區內古柏數量進行清點核查,且會依據林木數量的增減情況實施獎懲,護林成效就此成為衡量官員履職能力的重要標準。《劍州志》中“至今官民相禁剪伐,以志甘棠之愛”的記載,直觀體現出制度約束下形成的長效治理慣性。
進入現代社會,傳統護林制度智慧與現代法治精神實現有機融合。《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將古樹保護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圍,“林長制+網格化”的跨區域協同保護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主體權責邊界、細化了禁止性行為規范及對應法律責任,將“禁止刻畫攀爬、違規用火”等基礎要求轉化為可操作、可追責的法律條文,構建起貫通古今的護林制度鏈條。
劍閣縣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舉措,通過“一樹一檔”為每株古柏建立精準生長檔案,以“一樹一人”明確護林員的具體守護職責,用“一樹一策”為不同古柏量身定制保護方案,織密了從縣鄉行政首長到村組護林員的全方位守護網絡,實現保護責任精準到人、管護過程動態可溯。從古代的“交數交印”到如今的“交樹交責”,從傳統行政禁令到現代地方立法,制度的延續性與時代適應性共同構筑起守護翠云廊古柏的堅實法治屏障。
權責對等 護柏守責
法治的核心,在于權責統一。翠云廊跨越千年的古柏守護史,正是一部“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生動實踐史。從古代的“護柏問責”機制到現代的“古柏警長制”,責任意識始終是古柏保護工作的核心,各級守護者也以實際行動詮釋了“權為民所用、責為民所擔”的法治理念。
在傳統護柏實踐中,官員的行政權力與護柏責任呈現高度統一的特征。明代劍州知州李璧便是典型代表,他不僅頒布護柏禁令,還親自帶領民眾“以石砌路,兩旁植柏數十萬,今皆合抱,如蒼龍蜿蜒,夏不見日”,以“為官一任、護林一方”的擔當,成為踐行權責對等原則的典范。這種“既為決策者,也為實踐者”的責任傳承,在當代守護者身上得到延續。“古柏衛士”杜文波自1988年投身古柏守護工作,38年如一日堅守林海,曾在除夕夜巡山時連人帶摩托車墜入十余米山崖,即便如此,他仍以“以山為家、以柏為親”的執著,切實履行護柏民警的法定職責。
現代治理體系對權責對等的制度設計進行了進一步強化。廣元市公安機關牢記習近平總書記囑托,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生態警務重點工作范疇,為全市登記在冊的1.6萬余棵珍稀古樹名木建立專屬電子檔案,為每一株古樹明確責任民警;在古樹資源集中的轄區派出所設立12個“古樹警務室”,與相關部門實時共享古樹管護數據,實現對古樹的動態巡防與精準管控。劍閣縣還將“古柏警長”“古柏衛士”的管護職責納入干部離任交接事項,確保護林責任“一包到底、不掛空檔”。在嚴格的責任倒逼機制下,各級守護者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形成了“人人有責、層層盡責”的完整責任鏈條。
針對涉古柏違法犯罪行為,當地始終堅持“懲治與修復并重”的法治原則。2018年的一起盜伐古柏案件中,劍閣縣司法機關創新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判處犯罪嫌疑人以林木補植的方式,替代原本需賠償的23.16萬元生態補償金,同時要求其承擔補植林木的后續管護責任。除林木補植外,當地還通過賠償生態修復費用、認購碳匯、提供生態保護勞務代償等多元方式,讓違法者“既接受法律懲處,又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既彰顯了權責對等的現代法治精神,也實現了司法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交接儀式現場(朱榮杰 攝)
共治共享 官民共護
法治的生命力,根植于全體社會成員發自內心的信仰與自覺踐行。翠云廊古柏能夠綿延兩千余年且歷久彌新,不僅因其承載著厚重的歷史文脈,更折射出“全民守法”這一法治中國建設的核心要義。從古代“官民相禁剪伐”的治理雛形,到現代“跨區域協同保護”的制度創新,古柏保護工作始終是法治實踐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的典型范例,構建起“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多元治理體系。
翠云廊的生態保護傳統早已突破單一行政管控的范疇,演變為社會廣泛認同的行為規范。劍閣地區民間流傳的“拜古柏為干爹”“砍樹遭天譴”“砍樹砍頭”等樸素觀念,本質上是國家護林禁令在鄉土文化中的內化表達。與此同時,當地百姓自發參與植柏護柏,將生態保護責任融入家國情懷,使法律權威轉化為民眾的行為自覺。例如馬道院內的《禁戒碑》,便記載了民間因“砍柏樹兩株”而被“處罰演戲二本立碑”的事件,成為民間參與生態治理的生動例證。
這種“官民共治”的治理邏輯,在新時代實現了系統性升華。劍閣縣設立古柏保護專項基金,推行“古柏認養”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古柏保護;建立全國首個古柏專家工作站,強化科技支撐,提升依法科學管護水平;建設古柏保護示范小區,有效化解“人與樹、樹與樹、路與樹、房與樹、車與樹、鎮與樹、線與樹”之間的空間爭奪矛盾;打造智慧樹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對古柏的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監管,公眾只需掃碼即可查詢古樹信息、參與監督舉報,構建起線上線下聯動的法治監督格局。
針對翠云廊作為線性文化遺產跨區域分布的特點,打破行政壁壘、推進協同治理成為其法治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突破。劍閣縣人民檢察院牽頭,聯合四市五地相關部門簽署《關于加強蜀道古柏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工作協作配合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案件范圍、管轄權限、線索移送、調查取證等協作內容,有效破解了“分段管理、權責分散”的治理難題。同時,各地還聯合發起《蜀道古柏資源保護倡議書》,號召相關部門主動擔當蜀道古柏資源保護的宣傳員、監督者、主人翁與排頭兵。
從個體的執著堅守到群體的使命擔當,從縣域的精細治理到跨區域的協同守護,翠云廊的保護實踐深刻印證:法治的偉力源于人民。當“護柏守法”成為代際傳承的文化基因,當“愛綠護綠”上升為全社會的行動準則,法治便擁有了最堅實的社會根基。這既是翠云廊古柏長青的根本密碼,也是生態法治建設的深層邏輯。
法治興則生態興,生態興則文明興。翠云廊兩千余年的守護史,是傳統治理智慧與現代法治精神交融共生的生動教材。從秦漢時期“三丈而樹”的制度奠基,到當代“交樹交印”的責任傳遞;從古代禁伐令的剛性約束,到如今恢復性司法的創新實踐,其背后貫穿的“制度護綠、權責統一、全民共治”法治理念,不僅成功守護了這一珍貴的“綠色國寶”,更為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體系構建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樣本。
面向未來,需進一步總結提煉翠云廊的治理范式,持續推動地方立法完善、執法協同升級與社會參與深化,不斷夯實生態治理的法治根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讓這份跨越千年的法治傳承持續賦能綠色發展,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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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辦公室
作者:張忠仁(劍閣縣黨史和地方志事務中心主任,四川省蜀道文化研究會理事,廣元市法學會蜀道法治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配圖:方志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