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輕燃放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帶來的影響,減少火災隱患和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二、輝縣市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各鄉(鎮)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強禁運禁存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公告。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輝縣市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機關、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積極向公安、應急等部門及所在鄉(鎮)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特此公告。
輝縣市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輝縣市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6232251
輝縣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