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鄉村振興領域有此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克扣群眾財物的表現
克扣群眾財物,是指將應當支付給群眾的財物扣留不給或者少給。克扣群眾財物無論基于何種目的,都屬于違紀行為。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克扣惠農專項資金;有的克扣對困難群眾發放的社會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種補助;有的扣減農村危房改造款等。這些行為致使惠民政策在執行中減損落空,必須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拖欠群眾錢款的表現
拖欠群眾錢款,是指本該向群眾支付的錢款遲遲不予兌付。比如,有的黨員、干部不及時發放惠農補貼等。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是黨員、干部的宗旨觀念出了偏差,欠下的是錢款,傷害的是信任,應當堅決避免出現這樣的違紀行為。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和各地典型問題公開通報中,存在不少此類行為。如山西省晉城市高平市米山鎮人民政府原副鎮長鄭建忠在發放土地污染賠償款的過程中,克扣群眾錢款;山東省東平縣梯門鎮雙塔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徐家慶克扣應發放給群眾的青苗賠償金;重慶市酉陽自治縣廟溪鄉大巖村黨支部書記黃明清領取群眾農網改造資金后,拖欠大巖村第一、二片區群眾農網改造補助費用等,均受到嚴肅處理。
統籌:李江濤
編輯:邵 ?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