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6日消息,《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條例提出:
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國家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排斥其他投標人;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參與投標;
(四)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建筑市場重點監管對象: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市場相關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
(二)掛靠、轉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者出借資質、借用資質進行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報告,受到行政處罰;
(四)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五)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六)十二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七)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受到行政處罰;
(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懲戒名單;
(九)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支付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四章 工程服務
第五章 合同和履行
第六章 質量和安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活動,是指在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過程中,各方主體進行發包、承包、中介服務,訂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綠色低碳的原則。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開公正、智慧高效、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交通、水利、能源、人防等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定職責。
第五條鼓勵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采用現代管理方法和建造方式,積極推廣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筑,推進建筑業工業化、數智化、綠色化轉型升級,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引導建筑市場主體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第七條對在建筑業發展和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行政審批服務提質增效,優化審批流程,推廣智能預審、自動核驗等新技術應用,提供高效便利辦事服務。
禁止偽造、變造、倒賣、租借、非法轉讓或者使用企業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第九條建設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項目代碼作為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唯一身份標識。
第十條建設工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用地、規劃、施工等許可。
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國家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禁止建設單位為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將建設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
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依托省、市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相關平臺的數據對接和同步共享,持續提升審批效能,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市場主體信息實時更新、監管數據共享、公眾查詢服務等功能,采集、歸集并依法公開在本省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市場主體的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等相關信息。
建筑市場主體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相關信息,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除保密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招標發包方式;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或者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第十五條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工程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體加層工程,原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將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直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
第十六條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一方作為牽頭人。聯合體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者規避招標;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六)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七)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八)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
(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十)與承包單位簽訂虛假合同規避建筑市場監管;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排斥其他投標人;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參與投標;
(四)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與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串通,規避招標、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
(五)為特定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謀取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
(六)索要、收受除招標人委托費用以外其他相關人的費用;
(七)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八)引導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依法承擔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
(三)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的財物;
(四)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
(五)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
(六)泄露評標過程中的保密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工程服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建設工程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咨詢單位或者多家具有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聯合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推行采用保函(保險)替代現金提供工程擔保。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負責,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委托單位應當在監理實施前,將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工程實體依法需要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
第二十七條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工程建設擔保業務應當符合銀行、保險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造價咨詢、工程擔保、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工程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二)依法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但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業務;
(三)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借用其他單位、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四)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
(五)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六)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報告;
(七)進行虛假或者引起誤解的宣傳;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同和履行
第二十九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發包承包關系的,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內容一致。
鼓勵使用國家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配備的管理人員應當與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的人員一致,并確保派駐的主要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發包單位同意,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用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將工人信息在實名制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管理,未經實名登記不得進入現場作業。
分包單位應當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完成實名制信息化登記工作,并對本單位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三年。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人員應當在實名制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利用照片、指紋膜等偽造生物識別信息進行實名制考勤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虛假實名制考勤數據。
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等事項,并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當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百分之八十;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照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百分之三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以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竣工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相關資料。
發包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相關資料之日起二十八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情況復雜,經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適當延長核實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單位采用擔保、保險等方式提供工程質量保證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包單位應當在竣工結算后十四日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七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清單計價標準編制。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要求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分包給指定單位;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要求承包單位開工建設;
(五)授意造價咨詢單位提高或者降低計價標準編制造價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
(二)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聘用不具備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建筑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質量和安全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在不妨礙承包單位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質量目標管理,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規劃、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四十一條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和安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防火性能以及選用的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單位導致工程無法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單位提交竣工報告九十日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由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后,發包單位應當按照約定解除擔保責任,涉及保證金的,將保證金返還承包單位。
第四十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義務,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施工。
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先進建造設備和智能建造方式,發展裝配式建筑,培育智能建造產業集群,打造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智能建造產業體系。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建設項目管理過程進行全面優化,推進可視化管理、實時監測、智能決策等功能應用,實現高效、精準、智能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數據聯通,推進建筑施工安全領域涉企涉人證照全量電子化,構建覆蓋建筑施工安全領域數字化監管體系,推進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監管,提升數字化、智慧化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四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建筑市場統一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數據庫,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管理,依法加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塵措施,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五十條建筑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建筑市場重點監管對象: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市場相關資質證書,受到行政處罰;
(二)掛靠、轉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者出借資質、借用資質進行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報告,受到行政處罰;
(四)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受到行政處罰;
(五)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六)十二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七)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受到行政處罰;
(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懲戒名單;
(九)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支付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筑市場活動開展監督管理時,可以采取函詢、約談、通報、風險警示等措施。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活動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加強對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管。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立項審批、資金落實、資金撥付、資金監管、審計監督以及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建立建筑市場活動相關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共同加強涉稅監管。
第五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建筑市場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市場主體向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公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價咨詢機構就同一建設工程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委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派駐的主要管理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二)未經發包單位同意,擅自更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
(三)利用照片、指紋膜等偽造生物識別信息進行實名制考勤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虛假實名制考勤數據。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同時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
第六十二條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農民自建三層以下住宅、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軍事等國家規定的工程等建筑市場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四條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