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5日晚間,康得新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審判決顯示,康得新犯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億一千萬元。康得新董事長鐘玉犯欺詐發行證券罪等,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零二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鐘玉作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與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謀,安排公司相關人員分層部署、全鏈條配合的系統化財務造假行為,長達七年之久,造假金額巨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綜上,對被告單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鐘玉、徐曙、王瑜、張麗雄及其他非公司相關人員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單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犯騙購外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四億一千萬元。
被告人鐘玉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零二十萬元。
被告人徐曙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瑜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一十五萬元。
被告人張麗雄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二萬元。
其他非公司相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依法處置后,發還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繼續向被告人王瑜追繳,發還康得新公司。
早在2021年9月,康得新就收到了起訴書。2024年2月,起訴書變更。2024年12月,一審判決作出。2025年2月,部分被告上訴。2025年12月,駁回上訴,終審裁決。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