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聽過這樣的話?
或者
遇到過這些情況呢?
門口就堆點雜物,能有啥事?
電動車停樓道里方便
我的門口我說了算
明天就挪走,今天再放放
注意!
這些行為很危險!

王先生是北京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長期將撿來的廢舊紙箱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內,當時他們并沒有意識到,這些雜物會成為一場悲劇的導火索。
2020年1月27日晚,王先生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起火,引發火災。
事發時,時年不滿20周歲的鄰居小瑞(化名)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因火災產生了大量濃煙和灼熱氣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燒傷。后經醫院診斷,小瑞存在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鄰居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王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

△資料圖片,圖源網絡
一審法院認為:老王在樓道內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隱患,導致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確認火種的遺留人即具體侵權人,老王及物業公司應對小瑞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共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康復期間食宿費、經營財產損失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33萬余元。其中,雜物堆放人王某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小瑞賠償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對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21年5月,顧先生從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平時停放于自家一樓院內。2021年11月的一天,顧先生用插線板為停放在一樓院內的電動車充電。當晚11時,正在充電的電動車突然起火,火勢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租客楊先生等人受傷,并造成大量財物受損。
租客楊先生因火災事故受傷,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電池、電動車生產商及銷售商、電動車和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圖片,圖源網絡
法院審理后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點為涉案電動車的電池箱,火災是由于電池充電過程中起火所致。電池應當具備安全的使用性能,充電過程中起火系非正常現象,涉案電池顯然存在質量缺陷,電池的銷售商、生產商應承擔相應責任。電動車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過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亦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還在充電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應對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銷售該電動車的商家、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電動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
電池生產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認為,根據消防部門基于現場勘驗和物證檢驗結果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四輪電動車的電池箱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并擴大成火災。
基于上述已然明確的起火原因,涉案電池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如果不能證明自身生產或銷售的電池系合法合規合格的產品,應承擔火災損害的賠償責任。電池生產商確實向銷售商提供鋰電池,同時,卻既不能證明其在火災前生產且提供給銷售商的鋰電池符合我國質量標準,也不能證明起火電池非其生產;在此情況下,一審判令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合理有據。
顧先生及其妻子確實存在“飛線充電”情形,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的疏失,對起火風險及損害擴大應負部分責任;但不可否認,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為系面向公眾且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能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為的規范嚴謹,將給公眾帶來重大隱患,此等危害性顯然遠大于顧先生及其妻子的過錯。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75%的責任,顧先生及其妻子承擔25%的責任,具有合理性。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樓道違規堆積雜物
電動車違規入戶停放、充電
這些行為
不僅是安全隱患
還是違法行為
(上下滑動查看)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