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5日,浙江證監局對德裕嘉鴻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經查,德裕嘉鴻在管理部分基金產品中存在以下行為:
通過私募基金產品為其他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協助其他機構發行債券;未按合同約定對關聯交易進行有關審批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德裕嘉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