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關乎每一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會的“穩定器”和人民的“保命錢”。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一起涉養老金返還的案件,案件中,老人去世后子女未告知社保中心,致使其養老金持續發放四年。
什么情況下社會保險待遇將停止發放?哪些行為屬于違規領取?違規會面臨哪些懲罰?下面,請跟隨這起案件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村民陳某已經于2019年去世,而家屬未及時向當地社保所反饋陳某死亡情況。2023年,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全國人口數據庫對比,發現陳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并發現其家屬未反映陳某離世情況的事實,致使陳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至2023年4月,經核實超發養老保險待遇金額達三萬四千余元。
北京市順義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將陳某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自陳某去世后發放的全部養老保險待遇。
陳某繼承人稱陳某去世后已經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其不知道還需要到北京市順義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申報手續,且陳某繼承人常年居住在外地,也不知道陳某賬戶持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陳某繼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還全部超發養老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
依照社保領取條件,陳某去世,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隨之喪失,次月起應當停發待遇。
經過法院審理調查,陳某繼承人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陳某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賬戶在陳某去世后并無消費及取現記錄,故不存在其繼承人故意騙取保險待遇的情形。客觀上,陳某繼承人取得保險待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資金損失,構成不當得利,應予退還。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陳某繼承人愿意主動退還超發養老保險待遇。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方案。退還錢款已履行完畢且陳某繼承人已到北京市社會保險中心辦理完陳某的北京市社會保險終止工作,北京市社會保險中心也出據了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終止(結算)業務信息表。

京小槌普法
社會保險基金具有公平性、公正性與互濟性,是全體參保人的共同保障。按照法律規定,參保人員去世后,應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本案中老人去世后,其子女無法律根據繼續領取退休金,屬于不當得利,雖未構成“冒領待遇”,社保中心作為受損失方,有權依據該條款請求老人子女返還多領取人退休金。
法官也在此做出提示,社保待遇領取人員去世后,家屬須正確及時處理社保等相關事項,正確處理方式是:
及時申報
退休人員去世后,家屬應在1個月內(各地時限略有差異)向原單位或社保機構報告,申報至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死亡證明等材料后,辦理養老經停發手續;
申領合法待遇
申報停發的同時,可依法申領合法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以及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法定繼承人可繼承);
主動退還
若因疏忽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應在發現后主動聯系社保部門或者在社保部門聯系退還時積極配合,避免被處罰或起訴。
什么是“冒領待遇”?
“冒領待遇”是指參保人員在已經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如去世、在押服刑等),其家屬或相關人員故意隱瞞事實,不及時上報,甚至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繼續違規領取養老金等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不僅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還將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件中陳某作為繼承人經法院審理不存在故意騙取保險待遇的情形,但若家屬或相關人員隱瞞參保人員死亡事實,或以虛增年齡、假冒身份、偽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面臨的不僅是被起訴要求返還款項,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冒領待遇”行為看似輕而易舉“占便宜”,實則違法犯罪“吃大虧”,在大數據織就的天網下,在各部門的協同守護中,在全民監督的防線前,每一分養老錢都將得到最堅實的保護。
供稿:北京順義法院
編輯:邰怡昕 劉宇航
審核:李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