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壹點報道,12月10日,山東威海榮成市西初家村村支書馮玉寬一段幫村民賣谷物小米的視頻,被小米公司法務“關聯雷氏營銷”“丑化小米高管形象”為由投訴下架。


(圖源:網絡)
“希望小米打開格局,給我們一條活路。”當事人在回應中表示,他賣的是地里長的小米,和手機、汽車毫不相干。“如果連‘小米’這兩個字都不讓用,想知道我們還能做點什么”。
12月12日,其在個人賬號道歉:近期為推廣農產品,發布了涉小米公司,引發爭議的視頻,對小米公司產生了影響,占用浪費了社會資源。今后我一定會規范自己的網絡言行。在此向大家表示誠摯的歉意。

據網友分享的相關視頻及信息,該村干部為推廣本村種植的小米農作物,拍攝多條短視頻進行宣傳,視頻中刻意模仿小米公司高管在介紹產品時的形象風格、經典表述、標志性句式、語氣語調等。

(圖為網友分享的當事人賣谷物小米的視頻)
針對此事,12月12日下午,@小米公司發言人發布微博稱,此前,小米公司對該賬號部分內容的投訴,針對的是其惡意模仿、捏造污蔑,對小米公司及公司高管名譽的侵害行為,并非針對“小米”二字或“小米”農產品的正常使用。將投訴行為曲解為“不讓用‘小米’二字”,是偷換概念。

(圖源:“小米公司發言人”微博賬號)
同日,法治網記者就此事致電榮成市滕家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已聯系村書記馮某寬本人了解情況,具體情況正在調查核實。
12月11日晚,馮玉寬賬號客服表示:“小米目前可以繼續賣,視頻要暫停一下,我正在處理。”截至發稿,其賬號已清空視頻和櫥窗。
該事件曝光后,迅速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小米”作為農作物名稱已使用數千年,是通用名稱,類比“蘋果公司不會禁止賣水果蘋果”,認為小米維權邏輯荒謬,涉嫌壟斷通用名稱。


部分網友則強調,小米法務的投訴核心是“刻意模仿小米高管形象、營銷風格”,而非禁止售賣農作物小米,村支書故意偷換概念、博同情帶節奏。

另有部分網友呼吁客觀看待事件,指出核心矛盾是“模仿營銷是否構成搭車侵權”,而非“能否使用小米名稱”,建議查看完整視頻再下判斷,避免被單方面言論帶偏。


那么,如何判斷“模仿營銷”是否構成“搭便車”式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若短視頻中存在模仿企業高管表述邏輯、語氣語調等行為,同時推廣自身農產品,這種行為是否會涉及侵害企業名譽權、高管肖像權或姓名權?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長青律師指出,判斷“模仿營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核心標準是“是否足以讓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法院會結合商品關聯度、受眾認知、行為場景等因素綜合認定。
“單純模仿企業高管的表述邏輯和語氣語調這一行為本身,并不直接構成違法,但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制或邊界,如果通過貶損性模仿、誤導性關聯導致企業商譽受損,則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沒有使用高管肖像、姓名,通常不會構成侵權。”李長青說。
“企業維護商標顯著性是法定權利,但針對助農等特定主體的維權可以更具‘溫度’。”《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李大偉律師建議,企業可建立分級維權機制,對非惡意的不當使用優先函告指導,更可通過授權聯名、公益指導將維權轉化為社會責任賦能,實現共贏。
他認為,企業基層干部與“三農”從業者推廣通用名稱產品,要把握“正當描述性使用”邊界。首先,表述需結合地名(如“榮成小米”),避免在字體、配色、Logo設計上模仿知名企業設計;其次,摒棄蹭熱度心態,深耕地理標志產品與個人IP,以品質和原產地故事打造品牌,走合規長遠發展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