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活動登記報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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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防止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依規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或相應領導職級的干部。其他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行為,是指領導干部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插手干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被插手干預人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得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依法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違規插手干預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正常監管、執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標投標指導協調、行政監督等部門的領導干部因履行職責需要,了解招標投標活動情況,實施指導協調、行政監督等相關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優化營商環境建議的,不屬于違規插手干預。
第五條??領導干部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或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研究等方式轉為非公開招標,或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對工程建設項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應當采用“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采用“評定分離”的;
(三)明示或暗示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規避進場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應當依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為招標人介紹、推薦和指定項目投標人的;
(六)強制或授意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招標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借用、偽造資格、財務、業績、信用情況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標人以圍標串標等方式謀取中標的;
(十)干涉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組建的;
(十一)干擾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工作,干預、影響、操控評標過程和結果的;
(十二)干擾定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工作,干預、影響、操控定標過程和結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要求中標人轉包、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或者為中標人指定特定生產供應者的;
(十四)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施加壓力,干擾正常監督執法、監督檢查或投訴處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職權或超越職責范圍探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牽線搭橋的;
(十六)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違法違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不因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減輕、免除責任。
第七條??領導干部存在本規定第五條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被插手干預人應當及時填寫《河南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記錄表》(見附件),連同相關函文、信件、視聽材料、電子數據等佐證材料一并向違規插手干預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所涉領導干部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直接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八條??如實記錄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記錄報告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被插手干預人的個人信息和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保密。
領導干部對記錄報告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被插手干預人單位性質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的,不記錄、記錄后不報告或不如實記錄的,對其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被插手干預人單位性質為非國有企業的,不記錄、記錄后不報告或不如實記錄的,由行政監督部門約談其相關責任人,對其開展的招標投標活動重點監管。
第十條??有關黨委(黨組)收到報告后,對所涉領導干部有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研究處理;所涉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黨組)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接收報告后,按程序及時處置辦理。有關核查處置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五條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紀委監委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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