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工在一條常規通勤路線上發生事故時,公司能否以“不是上班的合理路線”為由拒絕工傷認定?近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合理不等于唯一。
2024年8月26日,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職工張萍(化名)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在距離公司約一公里處被一輛違規駕駛的小型新能源車撞傷。交通事故導致張萍全身多處受傷。經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萍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后,張萍向蔡甸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蔡甸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萍受傷屬于工傷。但公司對此并不認同,向蔡甸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地的路段不屬于張萍上班的合理路線,張萍是因事故受傷而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外,在庭審中,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事故發生地點不是張萍前往工作地點的唯一路徑,不能認定該次事故發生于上班途中。
在庭審中,承辦法官通過導航軟件檢索張萍上班可供選擇的多條路徑顯示,案涉事故發生當日,她選擇的路徑是其從居住地到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用時最短的路徑。因此,張萍的選擇路徑具備合理性。
蔡甸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萍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事發地點雖非張萍上班的唯一路線,但根據導航顯示,該路段屬于從居住地到工作單位的常規通行路線之一。且事故發生時間為早晨8時50分,距離公司約1公里,屬于正常的通勤時間段,行進方向也與上班目的相符,路線選擇具備合理性。
綜上,蔡甸區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蔡甸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承辦法官楊峰表示,上下班“合理路線”并不要求必須是唯一或最短路徑,只要職工選擇的路線具備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發生在合理時間和范圍內,其合法權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上下班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究竟如何認定?對此,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北省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班小輝表示,合理路線不限于最短路徑,凡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通勤路線,原則上均屬合理路線。此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買菜、用餐、接送子女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未明顯偏離通勤方向的,仍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