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鬧事,外來推銷
公寓門口有點“熱鬧”
可物業管理形同虛設
及時止損又陷糾紛

租戶提前搬離公寓
2024年8月,王某某和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某公寓的房屋,租期為半年,即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月結,提前5天支付下期房租。某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租房押金及水電費押金。
同年11月底,案外人趙某因醉酒,到王某某屋外敲門十余分鐘。王某某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聯系,然而管理人員并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該醉酒人員的行為,王某某報警后才得以解決。
2025年1月,外來推銷人員進入公寓內敲擊王某某房屋房門。同年1月23日,王某某以安全無法得到保障為由,向某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之后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同年1月31日,王某某搬離公寓,后某物業管理公司向王某某退還部分水電費押金。
王某某認為,某物業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押金。某物業管理公司則認為,王某某違約解除合同在先,無權要求退還押金。雙方協商未果,王某某起訴至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要求某物業管理公司退還扣除消耗的水電費及超期居住的2天房租后的剩余押金。

剩余押金應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