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信陽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深化服務型執法理念,積極創新執法方式,堅持將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服務社會作為行政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有效提振市場信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忙忙違法發布廣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9日,淮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違法廣告檢查中發現,淮濱縣轄區網紅某忙忙,在互聯網抖音平臺上違法發布廣告。經查,當事人某忙忙在其互聯網抖音平臺上利用其抖音號:某毛**61,通過對餐飲店的食品口味、服務水平、評價分享等,在探店視頻中推銷商品,所發布視頻內容已具備商業廣告性質,屬廣告行為,但未標注“廣告”字樣,其抖音賬號現有粉絲1.1萬,具有大眾傳播媒介性質,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經教育提醒后,積極改正,在發布視頻中標注“廣告”字樣,符合《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九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2025年6月23日,淮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踐行服務型執法理念,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突破“為罰而罰”的傳統執法桎梏,構建懲戒與引導并重的監管范式。針對涉事網紅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步開展精準普法教育與合規指引,既明晰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及潛在法律風險,實現對個體的精準警示與合規矯治,又以個案為示范,為網紅行業劃定行為紅線、明確合規標準,發揮以案釋法、行業引領的規制效能。
案例二: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期限年報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5日,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信陽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期限年報立案。經查,該公司2024年度報告未及時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出現違法行為、能及時改正、沒有主觀故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采用“以學代罰”的方式幫助企業進行信用修復,規范經營。
【典型意義】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對首次輕微違法以學習教育代替處罰,給了企業寶貴的糾錯和成長空間,減輕企業的負擔,是“放水養魚”式的政策支持。通過學習教育的方式使企業從“被動接受處罰”轉變為“主動發現問題”,實現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培育了市場主體的公共精神與規則意識,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奠定基礎。
案例三:羅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汽車經營部商標侵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5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某汽車經營部銷售侵犯“迪士尼”商標專用權商品。2025年7月3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涉案“迪士尼”毛絨玩具1193個,當事人無法提供該品牌的授權書,執法人員現場查封涉案產品,并于2025年8月7日立案。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6月3日、6月15日分別從阿里巴巴網絡平臺高密市貝可莉玩具有限公司店鋪上以每個2.3元的價格,購進“迪士尼”毛絨玩具共2000個,以每個11.3元價格出售,獲利1856元。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提供相關進貨票據。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也印證當事人在阿里巴巴網絡平臺高密市貝可莉玩具有限公司店鋪上購買毛絨玩具的事實。其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經營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主觀上不知涉案產品涉嫌侵權;且案發后立即停止銷售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針對當事人銷售侵犯“迪士尼”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精準認定其違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定要求,但執法部門并未簡單一罰了之,而是全面考量案件具體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免責條款,作出不予處罰決定。這種“寬嚴相濟”的執法方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線,又給予了經營主體合理的容錯空間,避免了"一刀切的處罰對小微企業經營的沖擊,體現了監管與服務并重的治理理念,讓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案例四: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8日,舉報人徐某通過河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反映,某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宣傳中使用“采用最先進的四層復合技術”表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關于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經查,該公司產品實際結構與“四層”描述相符,僅“最先進”用語違反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使用上述絕對化用語,并主動刪除網站中“最先進”表述,進行全面整改,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采用責令其加強廣告內容審核管理,建立健全宣傳內容自查機制,嚴格遵守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后續宣傳內容真實、合法、合規。
【典型意義】
本案系市場監管部門精準適用“過罰相當”原則及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制度的典型案例。該公司雖違反廣告法,但屬初次違法、及時整改,且未虛假描述產品核心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彰顯包容審慎監管。充分兼顧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實現了法律懲戒功能與市場發展容錯空間的有機平衡,為新業態、新主體規范發展傳遞了明確的合規導向與法治溫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