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這筆錢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如果需要,又應該如何計算?
先說答案:要區分不同情況。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兩個例子:
例1:小王離職后收到了18萬元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7萬元。
免征部分:70000元×3=210000元
210000元>180000元
小王取得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在免征范圍內,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2:小張離職后收到了22萬元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7萬元。
免征部分:70000元×3=2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20000元-210000元=10000元
個人所得稅:10000元×3%=300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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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稅務雜志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