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理人”一詞的流行,折射出青年創業者和新業態從業者主體意識的萌發。它既體現著執著創新的職業追求,也彰顯著青年群體突破傳統職業框架的創業熱情。然而,隨著這一稱謂的流行與泛化,“主理人”逐漸褪去了原本的內涵,淪為部分企業規避用工責任的幌子。
具體而言,一些用人單位以“主理人”為名號,與勞動者簽訂承包協議等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以業績分成替代固定工資。在“品牌共創者”“創業伙伴”光環下,不少勞動者誤以為自己擁有創業的主導權,實則既不享受股東的收益共享、風險共擔權利,也難以主張加班費、社保等基礎勞動權益。
據報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顯示,李某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又簽訂“主理人協議”,約定業績與公司分成。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步續簽“主理人協議”。法院最終認定,“主理人協議”僅為勞動關系內的業務約定,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也不能作為簽署勞動合同的附加條件。
“主理人”身份亂象的根源,在于這一稱謂并非法律概念,權利義務界定缺乏明確標準。從招聘市場的崗位包裝就能窺見一斑。比如,名為“戀情主理人”,實則是線下用戶拓展的銷售崗;號稱“新空間主理人”,不過是兼顧新媒體營銷、線上客服和線下管家等多項職責的“一站式雜工”。崗位名稱的“濾鏡”與實際工作的割裂,既誤導了求職者,也為勞動權益保障埋下隱患。
企業之所以熱衷這一套路,本質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的用人單位明明雇傭的是普通員工,本該簽訂勞動合同,卻采取簽訂民事承包協議的方式規避社保繳納、加班費支付等法定義務,將經營風險轉移給勞動者。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欠薪等問題,勞動者的維權難度會大幅增加。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崗位還存在考核標準模糊的問題,如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派對主理人”張某案,公司因未明確業績目標便解除勞動合同,最終被判違法。這暴露出新型業態下勞動成果認定、考核機制的諸多漏洞。
新業態的蓬勃發展,本應是職業形態創新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雙贏,而非讓從業者在光鮮頭銜下承受權益之殤。要讓“主理人”回歸其創意與責任兼具的本質,需要多方合力破局。
對勞動者而言,應摒棄“頭銜崇拜”,在簽約前明確崗位性質、工作內容、考核標準等核心條款,同時養成工作留痕習慣,保留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薪酬流水等關鍵證據,筑牢維權防線。須知,光鮮的名號終究是外在標簽,切實的權益保障才是安身立命之本。
對企業而言,切不可將新業態用工視作規避責任的“法外之地”。企業應當主動厘清勞動關系與民事合作的邊界,對于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的用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履行全部法定義務。從長遠看,誠信、合規的用工實踐不僅是遵守法律底線,更是構建品牌聲譽、吸引并留住真正人才的基石。
在監管與司法層面,則需要增強前瞻性與適應性。相關部門應針對不斷涌現的新業態用工模式,及時制定并發布清晰的用工指引與負面案例清單。勞動監察力度必須加強,精準識別試圖模糊勞動關系的操作并嚴肅糾偏。司法部門可以通過典型案例的釋法說理,為勞資雙方劃清法治紅線。
從“主理人”的身份爭議中,我們看到了新經濟形態的活力,也看到了新型用工關系的治理難題。唯有在鼓勵創新與堅守勞動者權益保障底線之間尋求平衡,才能讓“主理人”的頭銜名副其實,真正成為激發青年職業潛能、實現其價值的正向激勵符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