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痛失獨女的夫妻
將希望寄托于
他們10年前冷凍的兩枚胚胎
而當他們想從醫院取回這份“希望”時
卻遭到了院方的拒絕
近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起特殊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在情感訴求、法律規范
與倫理原則之間
作出審慎判決

2014年,蘇蘇和阿立夫妻在新疆某醫院接受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療。當年5月,醫院為他們培育4枚胚胎并移植了其中的2枚,剩余的2枚胚胎被冷凍保存。
此后10年間,夫妻二人按時交納胚胎保管費。然而,2024年10月,發生了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他們唯一的女兒因病去世。此時,那兩枚被冷凍了10年的胚胎,成為他們重新孕育家庭希望的寄托。
今年年初,蘇蘇夫妻與新疆某醫院協商,希望取回冷凍胚胎,轉運至外省的一家醫院進行植入手術,遭到院方拒絕。今年8月,蘇蘇夫妻將新疆某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返還2枚冷凍胚胎。
法庭上,蘇蘇夫妻表示,冷凍的胚胎源自他們的精子和卵子,承載著二人獨特的遺傳信息,他們理應擁有處置權,且當年夫妻二人在醫院簽署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中明確約定,他們有權選擇冷凍胚胎的處理方式。
對此,新疆某醫院代理人辯稱,冷凍胚胎儲存、處置受法律法規和倫理規范約束,根據相關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批準的醫療機構實施。胚胎儲存、處置和使用關系到生命倫理、社會公益和醫療安全,法律嚴禁買賣和私自轉移胚胎。蘇蘇夫妻要求將冷凍胚胎移交至其自行聯系的外省某醫院,可能會使冷凍胚胎脫離原獲批的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存在巨大風險。
此外,雙方在2014年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是醫療合同的基礎。蘇蘇夫妻要求變更冷凍胚胎保管和使用地點,構成了對原合同約定的實質性變更,在未達成新的一致且確保符合所有法律規定前,醫院按原約定繼續保管冷凍胚胎合法合規。
審理中,法院首先確認了雙方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并明確指出,涉案冷凍胚胎含有蘇蘇夫妻的遺傳信息,在生命倫理上與其有最密切的聯系。根據知情同意書約定,夫婦二人對冷凍胚胎享有處置權,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并接受治療。
但法院并未支持蘇蘇夫妻“直接占有”冷凍胚胎的訴求,而是設定了通過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移交的關鍵條件。
今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新疆某醫院在蘇蘇夫妻提供一家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接收函的10日內,將2枚冷凍胚胎交付給該指定醫療機構,駁回了蘇蘇夫妻要求直接占有冷凍胚胎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在醫療監管框架下
依法平衡各方權益
本案判決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失獨家庭的合理生育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生命倫理安全之間進行平衡。法律承認并保護原告對胚胎的相關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置于國家嚴格的醫療監管框架之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規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對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臨床醫師、技術人員、護士的資質,醫療場所及設備的配備及要求,技術規范等均作出嚴格的監管規定。
上述規定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進行了嚴格限定,而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雖然我國法律尚未明確,但應賦予特殊尊重和保護。
一方面,冷凍胚胎攜帶雙方提供者的遺傳信息,取自人體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屬于遺傳資源,具有發展成為人類生命的潛在可能,蘊含人類尊嚴和倫理價值,應屬于具有高度人身屬性和人格利益的“倫理物”,除含有人身屬性外,還涉及生命倫理及公序良俗;如若脫離監管,允許個人直接持有和轉運,將面臨代孕、買賣、基因編輯、保管不當損毀、遺傳資源非法利用等一系列無法控制的法律與倫理風險。
另一方面,冷凍胚胎在保管及植入的過程中,均須遵循特定的技術規范,如由個人直接占有支配冷凍胚胎,在胚胎轉移、保存或運輸過程中則存在因個人保管操作不善導致冷凍胚胎被損毀、滅失的風險,屆時可能因權責劃分導致新的糾紛。因此,在作出判決時,對返還胚胎的方式設置了附加條件。
此案的判決并非簡單否定權利歸屬,而是為了防范胚胎脫離監管后可能引發的不可控風險。社會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最終是為了實現更廣泛、更有序的個人價值和利益。通過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移交,既是對胚胎生命屬性的尊重,又是對原告實現生育愿望最安全、最合法的保障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