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互聯網平臺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規范相關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平臺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制定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扣除保證金、削減補貼或者優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權、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或者以讓利、返現等方式進行促銷;(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在該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高于在其他銷售渠道的價格;(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開通自動跟價、自動降價或者類似系統;(四)其他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