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生產屬于高危行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據了解,漁業法修訂草案擬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三審。
修訂草案圍繞漁業安全生產問題,作了哪些修改完善?12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發言人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了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黃海華表示,漁業法修訂草案在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原則基礎上,圍繞漁業安全生產問題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二是要求漁業船舶應當符合適航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安全通信導航、船位監測、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并確保處于良好運行狀態,足額配備符合條件的漁業船員,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三是明確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四是要求漁港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加強漁港建設和維護,遵守漁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應急避險等漁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