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記者 郭一鵬) 近日,南京江寧大隊執勤二中隊接到一起12345工單。市民王某反映自己散步時被電動自行車撞倒,交警卻判定自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要求判定對方全責。
據了解,王某晚飯后出門散步,遇到李某騎電動自行車從后方駛來。李某一時大意,電動自行車將王某撞倒在地,導致王某腿部受傷。經認定,李某疏于觀察,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未走人行道,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民警表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事發時王某步行的路段明明有人行道,但是其卻選擇在非機動車道內步行,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故王某需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起事故責任判定沒有問題。經溝通解釋,王某對事故責任認定表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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