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擇日……實名舉報”,藝人鞠婧祎與其經紀公司絲芭傳媒的合約糾紛好不熱鬧,12月18日,絲芭傳媒發布“致藝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最后一次要求對方立刻收手、停止侵權,并表示該公司將就鞠婧祎及其關聯人“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行為,擇日向國家相關監管機構,媒體和社會公眾進行全網公開實名舉報”。
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約糾紛,鬧到吃瓜群眾群起圍觀并不少見,雙方在尋求訴訟解決的同時,也大可以在輿論場上各說各的理。但一家經紀公司鄭重其事的“最后告知”,卻似乎將本來再怎么撕扯不清、但依然屬于民事糾紛的一段娛樂圈公案,人為提拉成了一樁疑似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這可不是只要對方收手就能私下了結的。
哪怕再是什么絲芭傳媒,也不能總是口無遮攔地在口水仗里撕巴。
“涉嫌嚴重經濟犯罪”,雖然并沒有明確的具體罪名指向,卻已經是很嚴重的指控。在現行刑法中,經濟犯罪類型的涵蓋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危害稅收征管、擾亂市場秩序、金融詐騙等諸多具體罪名,但具體到演藝經紀場景,最大可能指向危害稅收征管。
但無論如何,在一份語焉不詳的公開聲明中,突然祭出“嚴重經濟犯罪”的指控,不僅對糾紛另一方而言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措辭,而且對己方來說同樣有“挖坑”的危險。
不管聲明所言涉嫌的“嚴重經濟犯罪”是否存在、會否被最終認定,以手握大殺器為要挾,迫使對方收手、停止所謂侵權,都是極不恰當的做法。假設確如聲明所指,對方因忌憚相關證據而選擇了閉嘴,自稱“長期以來掌握大量事實”的經紀公司是轉頭繼續為其隱瞞涉嫌“嚴重經濟犯罪”,還是選擇“擇日舉報”?
刑訴法第110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經紀公司自稱“長期以來掌握大量”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不僅不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還疑似“留一手”作為私下勾兌甚至包庇的資本,涉事公司又該如何評估自身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畢竟刑法也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如果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經紀公司以所謂“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相威脅,可能就是想在輿論場的口舌之爭中拉抬一些氣勢,而一波三折、互相指責都是民事糾紛過程中再正常不過的情況。但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就不能再是私下可以勾兌、和解的范疇,需要辦案機構及時收集案件線索,介入調查,如果涉及稅務征管類型案件,辦案機關也有義務根據網絡線索開展進一步核查。
明星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矛盾糾紛,既然已經互相提起民事訴訟,就應該把精力放到庭上訴訟中去,只是三番五次在輿論場撕巴,有時候難免顧頭不顧腚。如果真有所謂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問題,知情者就應當履行公民義務向有關部門提供案件線索,而不能把法律當成打口水仗的利器,利用一陣達成目的后不了了之,這對法律本身也是一種不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