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武帝司馬炎(236年—290年),字安世,河內郡溫縣(今河南省溫縣招賢鄉安樂寨村)人。西晉開國皇帝,晉宣帝司馬懿之孫,晉文帝司馬昭嫡長子。說起司馬炎,他的功過歷來飽受爭議,主要原因就是在其打下孫吳后怠惰政事,荒淫無度,分封諸王,埋下了“八王之亂”“五胡亂華”的隱患,導致晉王朝在短暫的時期內分崩離析,轟然倒塌。


在立法方面,晉武帝命賈充等人編撰了《晉律》,也叫《泰始律》,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化、儒家化的法典。陳寅恪先生指出,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起點可以追溯至《晉律》:“古代禮律關系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采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于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
《晉律》共20篇、620條,在繼承漢魏舊律的基礎上有所創新,這部法典體現了“寬簡”的立法思想,刪減了前代律令中繁雜苛刻的條文。據史料記載,漢朝開國以后,因為承襲秦制的原因,法律條文總數迅速擴張,以至于出現了“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漢書·刑法志》)的情況,到漢武帝時,“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萬多”。可以說,《晉律》是中國歷史上法律條文刪繁就簡的分水嶺,它在漢代律文基礎上,將法律條文刪除十分之九,實現了傳統儒家法律簡約化的理想,使中國法律走上了一條簡約化的道路。雖然律文的篇目比舊律大為增加,但其條目卻比舊律減少了2000多條,克服了舊律錯雜重出的弊病。
在其影響下,歷朝律例皆有簡化,南北朝時期的重要法典《北齊律》律文為949條;唐代永徽年間制定的《永徽律》律文為502條;定本于明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律文僅460條;定本于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律文總計436條。至此,中國法律的簡約化任務完成。
對比前代律令,《晉律》取消了“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等嚴刑峻法,對女子的刑罰也有從輕從寬之意,這在封建時期是非常具有人性化的改革,彰顯出寬厚治國的精神,對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外,《晉律》頒布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轉化為律,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實行“納禮入律”,將儒家的“服制”禮入律典。“準五服以制罪”,確定了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以及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禮律并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現。
《晉律》比漢魏舊律更為完善準確。它首次把作為規章制度的“令”與刑法典的“律”正式區分開來,并注意到犯罪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強調加減刑、累犯加重和數罪并罰等制度。
《晉律》還開創性地運用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集中體現就是《法例律》。比如,以前在每項具體犯罪規定中,都要寫上“八十歲以上老人免罪”,現在把這一條提取出來,在《法例律》里面設一個“免例”:“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類似的法例在《泰始律》中有很多,使得晉律在篇幅大為減少的同時仍能保持細致周密。
從整體上看,《晉律》比以往的法典顯得更加規范和科學。特別是對于刑法理論中一些概念的論述,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區別界線都作了比較科學的劃分,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通行于全國的法律,對后世影響很大。其“禮”“法”思想,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的特色,彰顯出傳統社會治理的獨特智慧。
晉武帝時期還制定了《晉令》40卷,與《泰始律》并行。《晉令》主要規定行政管理制度,它首次以法典形式系統化整合行政管理制度,將分散的詔令整合為邏輯嚴密、層次分明的法律規范,詳細規定了官員職責、賦稅征收流程等,形成了中國古代最早的獨立行政法典框架。這種體例創新為后世行政法典(如唐令)奠定基礎,推動了律令法體系從粗疏走向精密。
《晉令》中明確規定了官吏的休假制度,包括五日一休的休沐制度、夏至和冬至的假期,以及新增的田假和授衣假。田假可以使家中有田的官員在農忙時節回家務農,而授衣假則是為了方便官員在冬季準備衣物。田假和授衣假的設定體現了對官員實際生活的關懷,使得官員能夠在農忙和冬季有更多時間處理家務和個人事務,增強了官員的歸屬感和工作積極性。《晉令》中還首次提出了輪休制度,即“番休”,這種制度允許官員輪流休假,能夠有效平衡官員的工作與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這些措施不僅在當時具有創新性,也為后世的休假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鑒。
晉令的體系化構建標志著律令法制的成熟,其“律主刑殺、令存事制”的分工模式被南北朝至隋唐繼承,成為中華法系行政立法的典范。
在司法制度方面,晉武帝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司法體系,完善了審判程序,規定重大案件需經三審。同時設立廷尉、御史臺等司法機構,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監督,地方則由刺史、太守等官員負責審判;并規定重大案件必須上報中央復核,體現了對司法權的集中控制。他還強調“明刑慎罰”的司法理念,要求官員審案必須詳查案情。
還有就是直訴制度。登聞鼓制度是始于西晉時期的法定化直訴機制,是老百姓向最高統治者申訴冤情的重要途徑,我們在影視片中看到冤屈百姓在衙門口擊鼓鳴冤時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司馬炎要求將鼓懸掛于朝堂外或重要官署前,命名為登聞鼓,百姓若有冤屈,可直接擊鼓鳴冤,由皇帝或高級官員受理,司馬炎還曾多次親自審理擊鼓鳴冤的案件。所以,登聞鼓制度打破了常規司法程序的層級限制,為底層民眾提供了直接申訴的機會。
晉武帝還重視法律的普及教育,在太學設立律博士,專門講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人才。特別是在《晉律》頒行之時,他命令尚書郎裴楷誦讀,并親臨殿堂為大臣宣講,他還接受侍中盧珽、中書侍郎張華等人的建議,將法律條文中有關死罪的條目謄抄出來張貼在各地的亭傳驛站里,讓百姓前去觀看了解,擴大在民間的影響,體現了他尊重法律、帶頭實施法律、宣傳法律的統治思維,這在整個封建時期都難能可貴。因此,可以說晉武帝時期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律教育的先河。
總體而言,晉武帝時期的法制建設承前啟后,既總結了前代經驗,又有所創新,為后世法制發展奠定了基礎。其“寬簡”的立法思想和律令并行的法律體系對南北朝乃至隋唐法制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其禮法并重的治國思路和基本精神在當今仍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來源:一品視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