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快速普及發展
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購買
電動汽車或插電混動汽車
但在小區安裝家用充電樁時
諸多問題讓不少業主犯了難
基本案情
張某系某小區業主,2022年,張某購買了該小區停車樓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2025年5月初,張某向物業公司申請在其購買的停車位上安裝家用充電樁及獨立電能表,物業公司以該小區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配合安裝。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限期協助、配合在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家用充電樁及獨立電能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新能源汽車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可持續發展理念,國家有關部委已出臺多份意見,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要求物業公司協助、配合、提供便利。案涉停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存在隱患,應由住建、消防、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認定,而非主觀判斷,物業公司在沒有相關部門認定的情況下,徑直將新能源充電樁等新生事物拒之門外,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張某作為車位合法使用權人,申請安裝充電樁符合新能源汽車使用特性及生活需要,如車位經相關部門認定符合安裝條件,且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予配合、協助。
法官說法
首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以綠色原則為價值導向。2016年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曾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發揮其積極作用。因此,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安裝充電設施時,履行配合安裝、提供便利義務。
其次,業主在車位上加裝充電設施應認定為對專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業主基于對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相應充電樁的設置、布線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設施,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
再次,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屬于協助義務。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因此,物業公司僅以可能影響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由拒絕協助、配合的,理由不充分。
最后,若物業公司根據小區住宅實際情況,將新能源車位單獨劃分到較為空曠、電壓充足的區域統一管理,能夠滿足小區新能源車車主配裝充電樁的需求,個別業主主張另行在其他車位為其提供配裝充電樁,既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安全,也不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要求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物業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后,不意味著可以放松對車庫整體安全的管理,當物業公司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行使物業管理職權予以制止、糾正。同時,購買新能源車輛的業主在行使車位權利過程中亦應盡審慎注意義務,安裝、使用充電樁時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并應接受、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保障自身及小區其他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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