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內容:參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此項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
對相關企業,可提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其中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由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最高提至不超過90%,大型企業返還比例由不超過30%最高提至不超過50%。
(來源:上蔡縣就業創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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