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鄭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商鋪漏水糾紛,承辦法官跳出“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維,將“現金賠償”轉化為“費用抵扣+服務履行”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既彌補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又有效修復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緊張關系,實現了“雙贏”。新鄭市某小區商鋪的產權人崔某在與物業公司達成和解后,向承辦法官趙曉維激動地說:“原本以為要打一場持久戰,沒想到經過法官調和,這么快就幫我們化解了矛盾,不僅解決了損失問題,也不影響后續的物業服務,太感謝了!”



2025年9月,一場降雨讓新鄭市崔某的商鋪遭遇“飛來橫禍”。因樓頂漏水,雨水順著建筑結構侵入室內,導致崔某商鋪室內吊頂、墻面、商品、電路及裝修等多處財產遭受浸泡損壞。事發后,崔某第一時間向所屬物業公司反映情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勘察后,表示愿意幫忙修補,但就損失賠償問題以“責任主體為地產公司”為由拒絕賠償。隨后,物業公司對樓頂進行了簡單維修,但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崔某遂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新鄭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因漏水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5000余元。
該院法官趙曉維受理該案。庭審現場,雙方對立情緒激烈,崔某堅持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物業公司則始終以責任歸屬地產公司為由拒絕,雙方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趙曉維經審查后認為,本案屬于典型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若僅就案辦案作出判決,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導致后續物業服務無法正常開展,不利于糾紛的根本解決。因此,她果斷跳出“只審糾紛、只劃責任”的傳統思路,不再局限于損失金額的核算與責任比例的劃分,而是想通過調解將重心引導至如何就地解決矛盾、修復雙方關系上,力求通過柔性司法實現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針對物業公司認為“責任在地產公司”的辯解,趙曉維從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方面進行釋法明理,指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的提供者,對小區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負有維護管理義務,樓頂漏水問題無論是否由地產公司導致,物業公司都應積極協調處理,保障業主和商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向崔某說明物業公司已履行部分維修義務的實際情況,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從現實利益與長遠合作關系出發尋求解決方案。
經過趙曉維的耐心疏導與務實協調,雙方的對立情緒逐漸緩和。最終經過協商,雙方從現實利益與長遠關系出發,創造性達成了和解方案:一是物業公司自愿為崔某抵扣部分物業費,以抵扣金額彌補崔某的財產損失,同時承諾對案涉房屋屋頂進行徹底修復,從根源上解決漏水問題;二是崔某當庭向物業公司支付抵扣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剩余物業費,雙方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當場結清。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和解不僅涵蓋了本次漏水事件造成的損失,還一并解決了崔某曾提及的2023年商鋪返水損失的問題,和解協議雙方自愿且即時履行完畢,既徹底了結了糾紛,更修復了此前受損的合作信任關系,真正實現了“一攬子”化解糾紛。
該案的成功調解,是新鄭法院在基層物業糾紛處理中靈活運用“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趙曉維跳出“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維,將“現金賠償”轉化為“費用抵扣+服務履行”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既直接彌補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又通過物業公司徹底修復屋頂的承諾,從根源上解決了漏水隱患,避免了“判而不決、案結事不了”的困境,既高效化解了本次糾紛,還修復了物業公司與商戶之間的信任關系,為后續物業服務的順利開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歡迎關注“新鄭法院”
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文編輯: ?葉春苗
校對:王利 ?左林霞 ? 審核:左世友
聲明:凡是標明“本文來源XXX”的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內容不代表本院觀點,僅供參考。部分內容和圖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