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取消錄用導致勞動者離職后失業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月16日,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在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中,某科技公司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后取消錄用,導致勞動者失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情顯示,張某原系某人才服務公司員工,后擬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經過前期接洽溝通,張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出的《錄用通知書》,載明錄用張某擔任財務經理及相應薪資待遇、報到時間等。該通知還要求張某報到時提供原用人單位離職證明并具明“此錄用通知經您簽字,并由公司確認后正式生效。”
張某收到該郵件后即回復“收到”,次日向原單位提交辭職報告,辦理了離職手續。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張某因出現財務問題取消錄用。張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錄用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起訴請求其賠償損失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締約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所承擔的風險通常高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負有誠信締約義務。根據某科技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及其與張某之間溝通記錄,張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并從原用人單位辭職。某科技公司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有違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張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尋工作的合理期間以及某科技公司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2萬元。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后取消錄用,導致勞動者失業,既損害勞動者權益,也不利于營造良好就業環境。”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中,張某基于對某科技公司《錄用通知書》的信賴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對張某的錄用,導致其失業并產生損失。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張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尋工作的合理期間以及某科技公司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張某損失,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重信守諾,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對勞動者友好的就業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