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范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購買到假冒白酒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承辦法官秉承著“如我在訴”的理念,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不僅高效化解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糾紛,更規范了市場經營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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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7月,鄭某因生活消費需要,在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店鋪購買了兩瓶白酒。購買后,原告發現所購白酒存在異常,于是向范縣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了投訴舉報,后管理所聯系五糧液官方進行鑒定,經專業鑒定,確認原告所購兩瓶五糧液白酒均為假冒產品。因此鄭某具狀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購酒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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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高度重視。考慮到案件事實相對清楚、標的額不大但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和市場誠信,且具備調解基礎,法官決定優先采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認真審查了原告提交的購物憑證、疑似假酒的實物及初步鑒別情況等證據,并聽取了雙方陳述。針對爭議焦點——涉案白酒是否確屬假酒以及如何確定賠償責任,法官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從情、理、法多角度進行疏導。
一方面,法官向被告張某詳細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假冒商品屬于欺詐行為,應承擔“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的法律責任,同時強調誠信經營是立身之本,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更會嚴重損害自身商譽,甚至面臨行政處罰,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法官也與原告鄭某進行了溝通,肯定其依法維權的意識,同時也引導其理解訴訟成本與時間投入,分析調解結案在快速實現權益、化解對立情緒方面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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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經過法官多次背對背溝通、面對面調解,反復權衡法理與情理,原、被告的態度逐漸發生轉變。被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可能帶來的更嚴重后果,表示愿意積極解決問題,并承諾今后一定合法合規經營。原告鄭某也愿意在合理范圍內協商解決方案。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當庭支付原告鄭某9000元。
法官提醒
誠信經營的意義深遠而重大,它不僅是商業活動的道德基石,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法律是道德的底線,誠信經營本質上是主動遵守和踐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普遍守法守信,法治化營商環境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供稿:民事審判庭
編輯:孟曉夏
初審:劉仁強
復核:郝亞東
終審:董 ?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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