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概述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一種由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的制度,旨在為個人在遇到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特定風險時提供基本的經濟保障和幫助。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它通過法律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繳費責任,以實現風險共擔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些保險項目共同構成了社會保險的主要框架,保障了公民在不同社會風險情況下的合法權益。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是其法定義務,而非可繳可不繳的。此外,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二、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一)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職工按照工資收入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但也要參考當地政府給出的繳費基數。
(二)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單方繳費制度。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該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
(四)失業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保費的標準從0.5%~1%不等,應該按照各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的作用
(一)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金的發放多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二)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支付的醫藥服務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限定:一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和購藥;二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三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四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病歷工本費及各種美容項目,健美項目,非功能性整容手術、矯形手術等則不在醫保報銷范圍內。
(三)工傷保險
勞動者由于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及死亡時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②住院伙食補助費;③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④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③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失業保險
職工失業后可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該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1.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醫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平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
四、公積金繳納比例
所有繳存單位均可在5%~12%范圍內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五、公積金的作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