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司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針對部分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以下簡稱“限消令”)仍進行高消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現公告如下:
一、凡在法院立案執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卻違反限消令規定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費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飛機、高鐵等高等級交通工具,入住星級酒店、購買不動產、旅游度假等)的被執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須主動到原執行法院執行局報到,如實報告財產狀況,接受法律處罰,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履行義務;
二、被執行人主動到案并全面履行義務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及相關懲戒;
三、逾期未主動到案、拒不接受處罰或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將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一)依法予以罰款、司法拘留;
(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各類媒體公開曝光,推送至相關聯合懲戒單位,實施“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依托執行查控系統及公安機關協作機制,開展精準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四)對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經罰款拘留后仍拒不執行等情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四、設立舉報專線,接受社會公眾對被執行人違反限消令行為及財產線索的舉報,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且符合懸賞執行的,將按規定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司法權威不容挑戰。望相關被執行人認清形勢、摒棄僥幸心理,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否則將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5日
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人員名單



來源:信陽中院執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