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企行政執法中,應避免將行政檢查委托第三方實施。
12月15日,司法部發布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江蘇某縣級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監督街道辦修改完善采購方案,避免將行政檢查委托第三方實施,并明確第三方服務負面清單,將合法性審查嵌入采購流程。
案情顯示,2025年5月,江蘇某縣級市某街道計劃通過政府采購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專業技術相關服務。政府會商討論采購方案過程中,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發現,街道辦提交的采購方案,可能存在將行政檢查職責交由第三方實施的內容。針對此問題,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開展監督。
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經審核認定,街道辦在采購方案中,擬將隱患排查、下達整改指令、復查驗收等行政檢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擔,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關于“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的規定。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要求街道辦立即糾正,修改采購方案的服務內容和招標要點,明確第三方服務范圍嚴格限定于技術咨詢、風險提示等輔助性事項,所有現場檢查必須由2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嚴禁第三方人員獨立實施行政檢查或下達行政執法類指令。當地政府出臺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明確第三方服務內容負面清單,將合法性審查嵌入采購流程,從源頭上防范行政職責外包風險。同時,部署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專項清理,累計審查發現并處置51份涉嫌存在違規的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部分基層政府和部門在購買服務時,將行政檢查等職責交由第三方實施,混淆了技術服務與行政執法的界限,違背行政執法主體法定原則,可能導致監管責任虛化、執法權威弱化等風險。”司法部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及時發現相關問題,監督指導街道辦修改采購方案。地方政府堅持“以點帶面、標本兼治、常態長效”的工作思路,推動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的規范,為構建權責清晰、行為規范、監督有效的涉企行政執法體系提供重要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