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后,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以及國資國企改革系列文件,對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完善管理監督體制機制,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為發揮責任追究在國資監管中的有效促進作用,國務院國資委持續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不斷提高責任追究工作的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水平,切實增強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有效保障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為規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國資央企賦予了新的使命責任,對加強國有資產監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強調要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健全協同高效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這些都對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確保責任追究工作更好服務國資央企改革發展。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國資委認真推進37號令修訂工作,在深入調研基礎上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先后征求了全部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以及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意見建議,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充分溝通,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
此次印發的《辦法》,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中央巡視反饋問題整改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更好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迫切需要。進一步強化制度約束,規范經營行為,對促進中央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相較37號令,有什么主要不同。
答:《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著力健全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相對于37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為五個“更加突出”。
(一)堅持政治引領,更加突出黨對中央企業的領導?!掇k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堅持黨對中央企業的全面領導”;工作原則中增加“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強調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責任追究工作全過程;工作職責中明確中央企業應當在黨委(黨組)領導下,加強責任追究工作。
(二)堅持問題導向,更加突出追責情形有效覆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聚焦企業共性問題,完善無關多元、多層架構、控股不控權、掛靠經營、轉包和違反規定分包等責任追究情形,將責任追究情形由11個方面72種,增加到13個方面98種。
(三)堅持容糾并舉,更加突出責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強化中央企業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科技創新等領域探索性試驗、先行先試的保障,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注重標本兼治,強化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查辦一個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類制度。
(四)堅持系統觀念,更加突出責任追究貫通協同。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出資人監督與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在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或調查、處理、申訴等各個環節,明確責任追究工作與紀律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銜接。
(五)堅持依法依規,更加突出追責程序清晰規范。完善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聽取企業關于被核查或調查事項的匯報、開展合法性審查等內容。規定不良后果的認定,明確不良后果的內容、分類及認定程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8章9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總則。一是規定《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定義。二是明確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問責、堅持客觀公正定責、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等5項原則。三是強調在責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調查違規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利益輸送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犯罪的問題線索。
(二)責任追究范圍。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資金管理、產權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
(三)資產損失和不良后果認定。一是規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程度劃分,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二是規定其他不良后果分類,分為一般不良后果、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類,對應違規情節較輕、較重、嚴重,以及影響主要在涉事企業、行業或中央企業整體、社會和國家3個層面。
(四)責任認定。一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劃分,根據工作職責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二是明確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的條件和程序,從組織科技研發、發展戰略新興產業、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定免責的情形。
(五)責任追究處理。一是規定責任追究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或誡勉、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等6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明確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理的情形,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理的程序。三是明確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規定相關責任人已經退休、調任、離職的責任追究處理方式。
(六)責任追究工作職責。一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二是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內設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具體工作方式。三是規定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七)責任追究工作程序。一是規定開展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或調查、處理和整改等。二是明確整改要求,中央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嚴守依法合規經營管理底線。對企業經營行為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銜接的風險防范長效機制。三是規定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運用力度。
(八)附則。一是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明確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二是明確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三是明確本辦法負責解釋的主體、生效條款等規定。
問:《辦法》與37號令相比,名稱刪除了“試行”,請問是什么考慮?
答:37號令出臺以來,在國務院國資委的指導推動和引領示范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查處力度不斷加大,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不斷健全,依法合規經營理念不斷提升。實踐證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資監管規律,符合企業工作實際,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辦法》在名稱上不再保留“試行”二字。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持續推進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通過精準追責推動中央企業在依法合規的軌道內高質量發展。結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讀和培訓宣貫,指導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完善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完善響應及時、精準糾治、有力震懾、促進合規的監督追責體系,強化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確保《辦法》在國資央企落地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