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0號
《湖南省檔案條例》于2025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檔案條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加強檔案機構和隊伍建設,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檔案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明確人員管理本單位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檔案、黨史、地方志、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檔案公益宣傳,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跨區域、跨行業交流合作,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活動和友好交流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獻、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專家型、應用型人才培養,鼓勵建設檔案人才培養基地和實訓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和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的相關制度,提供檔案安全保管場所,合理安排檔案工作經費,維護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系統、可用和安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內設機構的業務指導。各內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做好本機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并定期移交;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并負責審核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村(社區)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人員負責檔案工作。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應當將檔案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第九條 檔案館的設置、變更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國家檔案館分為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利用檔案資源;開展檔案宣傳教育,發揮檔案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更好地服務黨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務人民群眾。
第十條 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標準和有關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對符合移交標準的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對不符合移交標準的檔案,應當書面告知整改要求。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已經形成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
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移交期限。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移交檔案館保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新設立或者發生撤銷、合并等機構變動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建檔或者檔案處置方案,并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檔案館建設,保障所需的館舍以及設施設備。
國家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滿足檔案工作需要,并預留未來發展空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檔案的不同類型和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儲和保管,確保檔案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發生退變、破損的,應當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檔案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檔案安全風險防范,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檔案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發生檔案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檔案安全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
對直接接觸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機制。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或者應對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同步明確專人負責相關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照規定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有關單位應當為檔案館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檔案、設備儀器檔案、產品檔案等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按照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檔案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派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紅色檔案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予以保護。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建立數據庫。
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全文數據庫,對紅色檔案采取分級保護措施,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與黨史研究機構、地方志工作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館和圖書館等單位加強交流合作,協同開展紅色檔案保護利用、理論研究、宣傳教育等活動,推動紅色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紅色檔案,建立各類教育基地,開展編纂出版紅色檔案史料和舉辦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制作微視頻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依托紅色檔案進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弘揚紅色文化。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采集口述史料、建設專題數據庫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傳統手藝技能、特色品牌、歷史人物等特色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
鼓勵和支持珍貴特色檔案申報檔案文獻遺產,做好檔案文獻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托國家檔案館,對屬于國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反映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活動的檔案目錄數據進行分類匯集,并建立專題檔案數據庫。
第十八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的,應當審核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評估,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檔案服務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鼓勵和支持檔案服務企業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開放制度,按照規定時限進行檔案開放審核后,將無需限制利用的檔案向社會開放,并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應當在收到國家檔案館函詢意見后及時回復;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國家檔案館對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回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同級檔案主管部門處理。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檔案到期開放、限制利用、密級變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等意見和建議。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的統籌協調。對有關單位不按照規定開放和審核的,檔案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檔案。單位和個人發表著作等需要公布檔案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權的檔案保管單位同意,并注明所公布檔案的出處。
第二十條 檔案館應當創新檔案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簡化利用手續,多途徑、多渠道、全方位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統籌利用各類檔案資源,強化資政育人功能,加強智庫建設,利用智庫力量開展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檔案編研和信息服務,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
鼓勵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通過編寫大事記、組織沿革、制度匯編、基礎數據集以及舉辦檔案展陳、拍攝專題片等方式,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發揮檔案價值。
依法向社會提供利用檔案,應當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利用檔案涉及國家秘密、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有關規劃,保障檔案信息化所需經費,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與網信、數據、保密、密碼等主管部門以及通信管理機構的協同工作機制,共同推進檔案信息化。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推進檔案管理一體化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數字檔案館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檔案實體和檔案數字資源進行收集、管理、保存和利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單位信息化總體規劃;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強化工作協同,完善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數字檔案室。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及其元數據應當全部歸檔,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電子文件歸檔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數據標準要求,確保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經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備電子檔案管理評估能力的機構進行評估達到國家相關要求的,可以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和管理。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建立檔案數字資源的檢測、備份、遷移等工作機制,對重要檔案數字資源采用磁介質、光介質、縮微膠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進行異質異地備份,并定期檢測。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拓寬檔案數字資源應用場景,推動在民生需求、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應用。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建設電子檔案備份中心,提供電子檔案備份服務。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以及保密等要求,健全檔案信息系統、數字資源安全保密防護體系和災難恢復機制,對檔案數據進行分類分級保護。發生重大檔案信息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定期向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經常性開展監督檢查,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新設立或者發生機構變動的單位檔案、委托服務的檔案進行重點檢查,并向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情況。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消除檔案安全隱患,并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檔案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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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報
編輯:涂詩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