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明晰校園安全事故中的責任界定,為學校辦學營造良好環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了涉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今天推出第六期,一起來看——
基本案情
林小某與陳小某是某中學高中生。某日午休期間,兩人在學校操場參加由學生們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林小某接到隊友傳球后快速帶球從右側進攻,倒地鏟球時與防守的陳小某接觸,林小某倒地受傷,住院就醫10天,產生醫療費用1.5萬元。學校組織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林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陳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共同賠償林小某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事實與理由:林小某在某中學操場踢足球時,被陳小某踢倒后受傷,后住院治療。事發時,陳小某為未成年人,陳小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某中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主體,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未盡教育、管理責任,應與陳小某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經過
審理過程中,陳小某及其監護人辯稱,林小某受傷系其自己倒地截球所致,與陳小某無關。事發時林小某已滿17周歲,具有多年足球運動經驗,自愿參加比賽應認定具有自甘風險的意思表示,對活動中可能受到的人身損害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
某中學辯稱,學校已積極主動履行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不存在過錯,對林小某受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林小某自小學開始練習足球;陳小某自初一開始踢足球。事發前,某中學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某中學及兩人所在班級均定期組織安全教育,事發足球場符合建設標準。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小某、陳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其對于林小某所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某中學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法治教育,給學生以安全提示,事發后配合林小某解決相關事宜,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判決駁回林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針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時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文體活動參與者如對參與運動的潛在危險和可能的損害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則可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其他參加者如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名高中生,對于經常參與的日常體育活動可能的風險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認知,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該條第二款明確了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即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負有教育管理職責,且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損害時采用過錯原則。因此,學生在學校參加文體活動中受傷,學校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以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為判斷標準。這一般需要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評價,即:學校在日常教學活動中是否履行了常態化安全、紀律等教育、管理職責;運動場所和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是否完善;文體活動開展過程中,規則講解和風險提示是否到位,是否進行示范等指示、引導;事發后處置是否及時妥當等。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作者 曹曉穎?李雨函 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終 審:孫騰海
審 核:王振琦
初 審:林 ? 文
責 編:張貴鵬
策 劃:宣傳中心
來 源:《中國教育報》2025年12月17日 第4版,原文標題:學校盡職盡責就不需要擔責——聚焦學校管理民事糾紛處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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