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自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組織領導和有力推動下,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下,無償獻血制度在我國得到堅持和鞏固,血液管理制度體系和血站服務體系日益完善,實現了從低危人群采集血液供應臨床,為保障血液安全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完善無償獻血法治體系建設,通過廣泛調研、專題研討、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各方面關心無償獻血事業的人士和無償獻血者等意見建議,并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目前,《征求意見稿》共60條,相比原稿24條,共增加36條,分總則、組織動員與社會責任、血液采集與臨床用血、保障與激勵、法律責任五章闡述。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完善獻血工作組織機制,堅持黨對獻血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愛國衛生機制作用;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公民“四方”責任;發揮制度優勢,加大團體獻血組織動員力度。
二是科學調整獻血者年齡和間隔,鼓勵支持血液采供貯用等環節的科技創新。每個縣(市、區)至少設置一個固定獻血屋(點),人口較多和用血需求較大的縣(市、區)酌情增設,提升血液保障能力。加強協調調度,健全血液應急調配機制。
三是完善獻血者激勵機制,規定了無償獻血表彰、獻血者優待獎勵政策以及保障獻血者便捷就醫、血費減免、優先用血等權益的措施。強化正面宣傳引導,加強醫患溝通,堅決遏制非法血液買賣等。
三、關于《征求意見稿》中,擬延長獻血年齡和縮短全血捐獻間隔期,是基于哪些考慮?
《征求意見稿》對獻血者年齡和采血間隔進行科學調整。主要基于醫學科學的進步與國內實踐驗證,以及國際通行做法考慮的:一是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獻血年齡為18至65歲(我國香港地區:16-75歲,澳門地區17-69歲;美國最低16歲,無明確上限;英國17-65歲;加拿大17歲,無明確上限;澳大利亞18-75歲;日本16-69歲)。獻全血的時間間隔我國香港地區11周,澳門地區12周,其余各國普遍為8-12周(美國8周;英國12周;加拿大8周;澳大利亞12周;日本8周)。二是獻血者獻血前均開展必要的健康檢查,確保獻血者安全。現代醫學證明,人體血液不斷新陳代謝。一次獻血400ml,僅占總血量的10%左右,不會對身體造成危害。我國海南、江西、深圳等部分省市已對獻血年齡上限和(或)獻血間隔作了相應調整,有地方法規實踐。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與健康狀況獲得顯著提高,《征求意見稿》提倡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況下自愿獻血,兩次采集全血間隔期不少于九十天。
四、提高年齡上限和縮短間隔期,如何保障獻血者的健康安全和血液質量安全?
保障獻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是獻血工作的首要原則和生命線。法律調整將嚴格建立在科學評估和強化管理的基礎之上,嚴把健康檢查關、科學制定獻血標準、強化血液監測、優化獻血服務和關懷、完善監督機制,切實保障獻血者健康安全和血液質量安全。
五、《征求意見稿》對血站及醫療機構有哪些要求?
為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安全,《征求意見稿》對血站和醫療機構提出相關要求。其中對血站的采供血規范、血液質量安全和依法公開執業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詳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四十六條。
對醫療機構加強醫患溝通、獻血者權益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和血液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詳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對血站及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六、《征求意見稿》對獻血者的激勵保障措施做了哪些規定?
《征求意見稿》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進一步完善了獻血者激勵機制,單列第四章(保障與激勵),其中6條條款對獻血者的激勵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獻血者享有獲得表彰獎勵權利。第十條明確對積極參加、組織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同時,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無償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
二是獻血者享有補貼和休整的權利。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激勵,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公民獻血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激勵機制。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將無償獻血工作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健康城鎮創建指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者激勵機制,各有關單位應當制定獻血者優待獎勵政策。
四是獻血者享有便捷就醫等權利。第四十四條規定,鼓勵醫療機構為獻血者提供便捷就醫服務,血站應當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并開展獻血者關愛活動,不斷提升獻血服務水平。
五是獻血者及近親屬用血費用減免和優先用血的權利。第三十八條規定,獻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費用,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免交或者減交血液成本費用。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和血站應當優先安排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臨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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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年齡擬延長至65周歲,獻血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