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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鄭政通〔2025〕3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持續深入改善我市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有關規定和上級相關要求,現就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工作通告如下:
劃 定 區 域 (一)鄭州市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繞城高速以北、西繞城(鄭云)高速以東、北四環(大河路)以南區域。
(二)鄭州市區范圍內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主要施工工地等機械高頻使用場所。
禁 用 標 準 (一)國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禁止在上述區域使用。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
有 關 要 求 (一)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旋挖鉆機等樁工機械、堆高機、發電機組等機械類型。
(二)本通告所指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以及鄭州航空港區行政轄區以外的區域。
(三)鼓勵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用于應急搶險工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鄭政通〔2018〕28號)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持續深入改善我市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有關規定和上級相關要求,現就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鄭州市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繞城高速以北、西繞城(鄭云)高速以東、北四環(大河路)以南區域。
(二)鄭州市區范圍內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主要施工工地等機械高頻使用場所。
(一)國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禁止在上述區域使用。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旋挖鉆機等樁工機械、堆高機、發電機組等機械類型。
(二)本通告所指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上街區以及鄭州航空港區行政轄區以外的區域。
(三)鼓勵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用于應急搶險工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鄭政通〔2018〕28號)同時廢止。
來源 | 鄭州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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