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翟鈺潔
2024年6月9日,四川成都27歲女子王某雅在家門口遭持刀傷害致死。12月13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被害女子王某雅母親王女士處獲悉,該案一審第二次開庭將于本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11月20日,一審開庭時間長達10小時。在當天庭審中,被告人梁某瀅突然當庭拒絕其辯護人辯護,合議庭據相關規定休庭,延期審理。
王女士懷疑此舉是在故意拖延時間。

被害人從貓眼拍下的兇手
專家出庭作證:綜合考慮,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癥
據新黃河,該案起訴書顯示,經鑒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案發當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11月24日,王女士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發布視頻稱,一審庭審當天,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的一位專家出庭作證。被害人代理律師臧梵清提問稱,被告沒有任何既往就診病史,她哪一句話、哪一個行為具體體現了自知力缺失?專家答:這是綜合考慮的結果。
臧律師追問,具體是綜合哪幾點?專家提及以下四點:1.梁某瀅大二便輟學了;2.出門帶刀;3.在家經常與父母吵架;4. 租房子通過直接敲門,不通過中介或網絡平臺。
王女士還稱,這位專家曾親口承認,在給被告人做精神鑒定時,他并沒有參與,是另外兩個華西的醫生做的,全程花費了兩個多小時,他只是簽了個字,就出庭作證了。
12月14日,記者向王女士求證以上言論是否發生在庭審過程中,暫未獲回復。據錢江晚報,王女士表示,她后來向警方申請二次鑒定但無濟于事。
被告人當庭反駁:我沒病,我是正當防衛
據旁聽人員透露,專家認為,梁某瀅不承認自己有病是一種自知力缺失的癥狀,正是精神障礙病情嚴重的表現。
王女士發布視頻稱,梁某瀅在庭上一一駁斥了有精神障礙表現的論點:1.輟學是因為“覺得在學校里面學不了什么東西”;2.敲門問租房是因為“樓上鄰居有三個小孩特別吵鬧,影響休息,希望找個新房住”。3.對于父母提及的“因目睹烏魯木齊車禍而受刺激”,她稱自己只是“路過看到,并未目睹”。
王女士還講述了庭審時幾個細節,她認為被告人精神沒有問題,并且是預謀犯罪。
王女士說,一審庭審時,自己曾提到被告人除案發當天,也曾于2023年12月某日下午,敲過她家門。這時,被告人打斷王女士的話,辯稱“那不是她”。
王女士認為,被告人能對兩年前的事果斷否認,為自己辯護,說明頭腦非常清晰。出門帶刀,更能證明其是預謀犯罪。此外,被害人代理律師提問女兒膽量相關問題時,王女士答稱“一般”。這時,被告人突然冷笑一聲“還一般”,這讓王女士很氣憤。
一審休庭后,王女士專門去了一趟女兒墓地,她稱女兒的“新家”周圍沒有“惡鄰”,并表示相信中國法律,自己絕不會退縮。
律師解讀:若證實專家未實質參與鑒定,其證言或無效
1.鑒定人必須實質參與,否則證言無效
河南通參律師事務所劉鵬舉律師認為,司法實務中,精神鑒定結論是具有專業性的科學證據,但并非“最終結論”,其必須接受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的檢驗。從程序上來講,鑒定不參與則證言當然無效!這是一個程序底線的問題。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敏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王女士的說法屬實、并能對此舉證,那么相關證言的證明力將嚴重不足,甚至可能因違反鑒定程序而無效。王女士可以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華西醫院出庭專家如果被證實未參與實際鑒定過程,不具備可以出庭的鑒定人資格。
付建稱,在這個案子里,還要看該專家代表什么身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這里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輔助人,其出庭目的是協助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但如果以鑒定人的身份出庭,專家未實際參與鑒定工作,未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出具鑒定意見,那么其不具備鑒定人的身份和資格,不能以鑒定人的身份出庭。
2.事后鑒定可以定義犯罪時的責任能力,前提是圍繞“行為時”
付建律師認為,事后鑒定可以定義犯罪時的責任能力,但必須以鑒定其犯罪時的狀態為核心。如果梁某瀅當庭有清晰的自我認知,否認兩年前敲門行為、并且主張帶刀是正當防衛,被害人家屬質疑鑒定意見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享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權利。
責任能力以“犯罪時”為判斷節點,因此鑒定結果需要結合案發前后的行為表現,如作案動機、反偵查行為、證人證言、病歷資料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而非僅依賴事后單純病理檢查結果。
河南通參律師事務所劉鵬舉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必須圍繞“行為時”這一時間基點,鑒定結論必須科學論證行為時的精神狀態,這是原則問題。
當庭上被告人表現與鑒定結論沖突時,法院應重點審查:作案過程是否顯示出預謀性、隱蔽性?案發前后的行為邏輯是否連貫?鑒定結論是否排除了“偽裝”的可能性?若矛盾無法排除,則應對其作案時是否具備相應的行為責任能力啟動重新鑒定。另外,庭上清醒,不能推定作案時清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