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處北緯40°至46°的“世界三大冰雪黃金緯度帶”,擁有得天獨厚的冰雪資源。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多起涉冰雪經濟的典型司法案例,記者從中精選出的這些案例,不僅集中展現了吉林法院始終堅持圍繞中心、緊跟大局的責任擔當,更通過把準審判工作導向,強化司法政策供給,推動審判執行工作與重大戰略部署同頻共振、精準對接,為推動吉林省冰雪經濟高質量發展、構建現代化冰雪產業體系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設施保障存在缺陷
不可適用自甘風險
劉某和張某系同日到某雪上樂園游玩的游客。案發時,劉某正在游樂場空置場地內玩園區出租的滑雪圈,彼時,正在滑道內使用滑雪圈自上而下滑雪的張某由于滑道外側兩邊冰雪高度較低而從滑道內沖出,將劉某撞倒。事發后,劉某經醫院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雙肺挫傷,右側第四肋骨骨折,支付各項醫療費2853.32元。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劉某起訴請求某雪上樂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等費用合計42883.92元。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某雪上樂園以劉某自甘風險為由不服,提起上訴。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雪上樂園作為提供戲雪項目的服務者應當在合理范圍內履行使游客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義務。雪圈滑道兩邊圍欄高度應當根據場地高度、雪圈規格、游客滑落速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合理規劃設置。本案中導致發生滑道內游客沖出滑道撞倒劉某系因某雪上樂園滑道設置和安全保障未到位,并非該游客與劉某因滑雪圈相互撞擊而導致,因此該案不適用自甘風險的相關規定。二審法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適用“自甘風險”原則的前提是,冰雪游樂設施的經營者合理規劃場地,完善冰雪活動設施,充分提示,合規經營,確保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冰雪游樂設施的經營者未盡到相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孩子獨自滑雪摔傷
家長應負監護主責
8歲的未成年人徐某同父親到某旅游公司經營的滑雪場滑雪。在父親未陪同的情況下,徐某獨自進入滑雪區滑雪,不慎摔倒。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經營該滑雪場的旅游公司承擔40%的損失責任。該旅游公司認為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徐某摔倒致傷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旅游公司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負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過程中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律義務。徐某作為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身一人進入雪場進行滑雪運動,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旅游公司應該但未能預見相應風險并進行有效防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事故發生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滑雪運動是高風險運動,徐某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當知曉參與此項運動的危險性。但監護人在徐某獨自一人進入雪場并自行滑雪時沒有跟隨保護,未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應對徐某遭受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旅游公司對徐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其余部分由徐某的監護人承擔。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隨著冰雪經濟蓬勃發展,滑雪等高危運動引發的人身損害糾紛日益增多,如何精準劃分多方主體責任、平衡權益與風險,成為司法服務保障冰雪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本案通過清晰界定滑雪參與者、經營者法律責任邊界,平等保護了冰雪運動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護航冰雪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價值導向。
參與滑雪風險自擔
厘清過錯確定責任
衣某和劉某同在某滑雪場滑雪,衣某在雪道左側由上至下滑行時,為避讓前方一名從右向左滑行者,選擇從該人右側滑行通過。同時,劉某在雪道右側由上至下曲線滑行,在其前方有一名滑雪者,劉某選擇從該人左側通過,在回轉換刃時與稍在前位的衣某相撞。20分鐘后,某滑雪場工作人員實施了救援。衣某被診斷為右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關節前十字韌帶損傷、右膝半月板損傷。衣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和某滑雪場賠償其各項損失67339.24元。
永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滑雪運動已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衣某作為具有6年滑雪經驗的成年人,能夠預見從事該項運動的行為后果。本案中,衣某和劉某的滑行線路前方均有滑行速度較慢、距離較近的其他滑雪者,雙方在躲避前方人員時,劉某稍在后位,其對于前方距離較近的兩名滑雪者沒有做好位置判斷,沒有注意滑行速度和人員密度,違反了自控原則和選擇安全線路原則,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某滑雪場符合滑雪運動的經營條件,在滑雪者相撞后,提供了救援服務,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法院遂判決衣某與劉某各承擔50%的責任,劉某賠償衣某已查實的各項費用合計57427.05元的50%,即28713.53元。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滑雪屬于高風險文體活動,滑雪者參與此項活動應當承擔滑雪固有的相應風險,即自甘風險。滑雪場應當采取足夠安全的措施、設計突發情況預案,損害發生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滑雪者之間應當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避免因自身重大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人民法院在客觀分析事故原因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各方責任,厘清各方過錯與責任邊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互撞存心結
法官調解化解矛盾
孟某和郭某均為外地游客,2025年2月孟某在某滑雪場滑雪時,與郭某發生碰撞并受傷。孟某于當日前往醫院就診,并產生檢查、診斷、治療等相關支出費用。此后,孟某就賠償事宜多次同郭某進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萬峰滑雪場法官工作站的法官承辦此案后,第一時間撥通郭某與孟某的電話,得知雙方矛盾突出點在于郭某是否在事發后對孟某表示過歉意。承辦法官結合雙方年齡、糾紛成因及心理狀態進行了認真分析,決定從疏導心理、化解心結、定分止爭三個維度化解糾紛。隨后,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就道歉的方式、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反復與雙方溝通,并同步講解侵權案件的責任劃分原則及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問題,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郭某在電話里向孟某道歉,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孟某各項賠償2400元。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在滑雪場設立法官工作站的目的是打造矛盾糾紛就地調解、巡回審判、法律咨詢、普法宣傳等“一站式”司法服務體系,將司法服務送到企業和游客身邊。在冰雪運動損害糾紛處理中,人民法院的調解價值尤為重要。本案中,法官通過將厘清責任與疏導情感相結合,以化解心結為目標,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并釋法明理,不僅以最快速度化解糾紛,還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拖欠還款事出有因
善意執行雙方獲益
2019年起,某滑雪度假區與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每年雪季期間,某汽車服務公司為某滑雪度假區提供客車運輸服務。2024年,因某滑雪度假區未足額支付全部租賃費,某汽車服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給付欠付租賃費用144266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某滑雪度假區辯稱,實際租賃費用應為776100元,剩余款項無法支付系因對方遲遲不結算所致,剩余未付款不應全部計收利息。
永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付款時間和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且某滑雪度假區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租賃費用,故依據某汽車服務公司提交的證據確認實際租車費用和欠付數額,判決某滑雪度假區給付某汽車服務公司服務費144266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84327.39元。判決生效后,因某滑雪度假區遲遲未履行判決義務,某汽車服務公司要求強制執行。永吉法院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后,一方面向申請執行人闡明經營淡季現金流不足,直接拍賣資產可能面臨的價值折損風險;另一方面耐心傾聽企業經營困境和未付款原因,明確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最終在法院的督促下,某滑雪度假區履行了案涉欠款,避免了強制措施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核心要義是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本案法官未采取“一封了之”的剛性執行手段,而是精準把握滑雪場經營前景與償債能力,通過柔性執行搭建溝通橋梁,避免因強制執行措施致使其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傳遞了“司法既護債權,也保經營”的明確信號,營造了包容審慎的法治環境。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記者 劉中全 通訊員 李忠剛 孫駿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