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久安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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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5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伊川分局執法人員對洛陽久安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比對《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與授權簽字視頻發現,該公司于2025年2月至4月對豫C****5、豫C****7等12輛機動車進行檢測后,由公司某員工冒充備案授權簽字人進行簽字,并出具了“檢測合格”的《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

02查處情況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洛陽久安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洛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22日對該公司罰款146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公司問題移交市場監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