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曰

這曬在公務“陽光”下的,往往是個精裝修的戲臺。你看那重大項目招標,公告煌煌,程序井井,專家濟濟,答辯侃侃。一切皆有規可循,有據可查,堪稱“陽謀”的典范。然而,“陽謀”之妙,恰在其不避陽光。規矩是明面的,但規矩的解釋權、門檻的設置、評分的傾向,這些才是戲核。或在招標文件中預設那唯有“意中人”方能契合的技術壁壘;或在“綜合評分法”的權重里,埋下巧妙的伏筆;又或在資質要求上,做到寬嚴“恰到好處”。一切都在臺面上進行,合理合法,無懈可擊。那最終脫穎而出的,自然是“實力最強”、“方案最優”者。陽光照亮了每一道程序,卻未必照得透程序誕生前的密室,與評分表下心照不宣的默契。這般的“陽謀”,因其坦蕩,反而更顯“堅固”,更難以質疑。它不再是躲藏的“陰謀”,而是登堂入室的“明規則”,其勢更彰,其根更深。
相形之下,那些真正齷齪的、原始的“陰謀”,在這等“陽光”普照的時代,反而顯得落伍與高風險了。它們并未絕跡,只是更多地退守到“陽光”舞臺的幕后與縫隙:也許是關鍵人物宴席間的低語,也許是某個不起眼環節的“特事特辦”,也許是后續合同變更中不起眼的條款。但這類“陰謀”,因其與公開的“陽謀”舞臺格格不入,反而易成眾矢之的,風險大增。于是,高明的運作,越來越傾向于將意圖織入規則的錦繡,將訴求化入程序的洪流,用堂皇的“陽謀”為實質的意圖保駕護航。陽光越烈,這層錦繡便織得越密,洪流便顯得越正。
這般情形,豈不令人氣餒?然則,我們便該棄絕陽光,重返暗箱么?絕非如此。問題的關鍵,已非“有無陽光”,而是“陽光的質地與投向”。當陽光只滿足于照亮那預設好的、光鮮的流程舞臺時,它便成了這出大戲最忠實的燈光師,而非監督者。我們需要的是能穿透戲臺底板,照向后臺準備間,乃至照進劇本創作室的“X光”式的陽光。這要求公開不能止于形式結果的陳列,更須追求決策脈絡的透明、利益關聯的披露、自由裁量權的痕跡留存。監督的目光,也不能只追逐那最終中標的一錘定音,更應審視招標文件的“胎兒期”、評分細則的“誕生記”、以及所有未中標者申訴渠道的真實暢通。
說到底,陽光是防腐的重要條件,但絕非自動運行的消毒機器。比追求“曝曬度”更緊要的,是培育能分辨“戲臺”與“實景”的慧眼,是鍛造能制約“陽謀”不被濫用的制度鐵籠,是賦予監督以穿透華麗程序的銳利牙齒。公務之“公”,不僅在于公開之“公”,更在于公平、公正之“公”。后者,遠非自然的陽光所能賜予,它源于制度的精心設計,源于對權力本質的清醒認知,源于對“陽光”之下、戲臺之上,那永不松懈的審慎與詰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