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長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0日

1997年3月21日長表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8月25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長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0月31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25年12月10日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
第七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支持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新領域建立婦聯組織,在社區、村屯、居民小區、村民小組等成立婦女基層組織,暢通婦女聯合會服務渠道,提升服務質量和效能。
第七條 市、縣(市)區婦女聯合會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應當建立和完善婦女權益保護協同工作機制,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本市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根據需要調整擴充婦女發展統計指標,推動納入部門常規統計,推進分性別統計監測制度化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數字化建設,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綜合應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提供捐贈或者開展與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有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糾紛調解、法律咨詢、志愿服務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婦女兒童活動(服務)場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提供服務。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為女干部的成長創造條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村民代表的比例應當為三分之一以上。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性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社區婦女聯合會和村婦女聯合會可以組織婦女參與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有關婦女權益保障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
社區婦女聯合會和村婦女聯合會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委員行使職權提供條件,在決定涉及女職工利益的事項時,應當吸收女職工委員會代表或者女職工委員參加,并聽取其意見。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六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視頻、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賓館、娛樂場所、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協助相關案件調查工作。
幼兒園、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托育機構等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騷擾、性侵害的工作制度,對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實施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的專業培訓;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女性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員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現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解聘,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追蹤管理和診療;對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中的婦女,每年組織一次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對篩查后發現患乳腺癌、宮頸癌的婦女開展救助工作;推動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每年提供一次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接種的科學宣傳,促進適齡人群接種,推動將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接種納入惠民政策,提高疫苗接種覆蓋率。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詢服務網絡,暢通婦女獲得心理健康服務的渠道。
鼓勵醫療機構、心理健康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等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和支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實施城市更新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在人流集中的場所,應當提高女廁位的配套建設比例,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依法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未成年人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擴大教育資源供給,提供便捷的社區和在線教育服務,進行多種類、多樣化的課程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女性特點和社會用工崗位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產后返崗、失業、殘疾、農村留守等婦女參加培訓,并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工作,完善有利于女性人才選拔、聘任與發展的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措施,推動企業與高校聯合開展女性人才培養,提高女性職業技能水平,建設高水平女性人才隊伍,發揮女性在人才強市建設中的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女性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活動和其他專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計劃、有關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對符合條件的女性,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保障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
市婦女聯合會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重點面向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手工制作)、教育培訓、養老照護、家政服務等行業,開發適合女性特點的崗位,幫助有就業意愿、但在家庭生活中承擔較多家庭責任的就業困難婦女,實現靈活就地就近就業。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婦女錄(聘)用標準。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職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九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依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生育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未就業婦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靈活就業婦女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支持和促進托育服務普惠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低收入、留守、單親、失去獨生子女、老齡、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以及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困難婦女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幫扶、就業創業、精神撫慰等關愛服務。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申請保障性住房時,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歧視、限制、排斥。
第六章 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三條保護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免費婚檢服務,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適齡女性開展戀愛、婚姻、育兒、家庭教育領域的知識普及和政策宣傳,引導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生育觀、家庭觀。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預防、報告、處置、救助和幫扶機制,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機制,依法處置家庭暴力行為。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第七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于三十日內予以答復;對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救助的,應當依法實施救助,并在十日內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第三十九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婦女聯合會設立的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將法律援助與婦女維權工作相結合,為婦女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服務,指導符合條件的婦女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完善配合協作機制,暢通聯系渠道,建立工作平臺,加大對困難婦女的司法救助力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依法給予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特殊、優先保護。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通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并保證正常運行,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置,并在三十日內將處置結果予以反饋。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 源:市婦聯權益部、長春女性微信
編 輯:賈 薇
初 審:陳思秀
復 審:袁 博
終 審:謝曉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