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中心原副總裁羅金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羅金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羅金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羅金輝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交易專家,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中心副總裁,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中心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獲得股票大宗交易業務以及債券回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7萬余元。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金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羅金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羅金輝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